近年來,法院執行工作中經常遭遇暴力抗法,暴力抗法不僅包括直接使用暴力抗法的行為,還包括如辱罵執行人員等使用其他威脅方法使執行工作無法進行的行為。據統計,近幾年來該院遭遇各種暴力抗法事件共32起,一些干警在抗法事件中遭到威脅、污蔑甚至人身傷害,嚴重影響了執行工作及司法權威。

一、類型及特點

1、暴力抗法的群體性強。在執行過程中我們發現,具體對抗法院執行的并不僅僅是單個的被執行人本人,很多情況下都是被執行人所糾集或指使的相關群體。如在車輛扣押案件中,車主并不露面而是暗中指使駕駛員、卸貨、場地操作等施工人員進行圍攻對抗法院執行;在房屋拆遷案件中,被執行人糾集其相關親屬阻撓對抗法院執行。

2、暴力抗法的影響廣泛。遭遇暴力抗法事件的案件后果比較嚴重,影響比較廣泛。這類案件一般都會涉及到某一群體的利益,如到工地上扣押挖掘機就直接涉及該特定工地上施工人員這一群體;房屋拆遷案件對某一個家庭的利益會有一定的影響,進而對周圍拆遷戶產生連帶作用。這些事情如若處理不慎就會影響到黨的形象、法院的形象,影響到社會的穩定。   

3、應對暴力抗法事件的要求較高。遇有暴力抗法事件的發生,要求我們執行人員要冷靜對待,依法采取強制措施,不僅要實體合法更要程序合法,切忌“以暴制暴力”。

二、原因分析

1、利益驅動所致。少數被執行人為了獲取非法利益,不達其要求者拒不配合法院執行,法院執行時則糾集親屬等人對抗、阻撓法院執行。

如常州市某單位申請執行吳某某拆遷裁決一案,我院做出了維持常州市建設局對上述雙方當事人之間房屋拆遷行政裁決的判決后,吳某某遲遲未能按裁決內容履行。該執行案件立案后,執行法官通知被執行人吳某某及拆遷單位進行多次協商,因被執行人要求補償過高,雙方無法達成一致意見,該案依法予以強制執行。在我院執行干警進入執行現場,對被執行人吳某某進行強制搬遷過程中,三名案外人黃某某、吳某、吳某某在執行現場為阻撓法院執行公務,恐嚇拆遷工作人員,謾罵執法人員,謾罵政府,執法人員及街道、社區工作人員耐心對他們進行說服勸告,但他們仍一意孤行,進而以粗暴行為阻撓法院工作人員執行公務。

2、法律意識淡薄。少數被執行人天真地認為,只要自己糾集一些人,圍攻執行人員就可以恐嚇執行人員,阻止法院執行公務。

常州市民族宗教事務局申請執行林某某行政處罰一案即是其例。被執行人林某某時常糾集一些教徒在家中搞活動,經宗教局教育及處罰后,仍然執迷不悟,對抗宗教局的處罰。立案后承辦法官多次做林某某的工作,但林某某仍一意孤行,甚至暴力對抗承辦法官等人。該院依法對林某某宣布拘留后,林某某的妻子則糾集一幫教徒到法院門口守候承辦法官進行圍堵,沖擊法院,要挾其如不放人則不讓其回家。我院及時組織人力化解了這起突發事件,將帶頭鬧事的林某某之妻實施拘留,平息了這起事件。

3、群體暴力抗法。在車輛扣押類案件中,作為車主的被執行人往往不露面,躲避法院執行,而具體使用車輛的人并不是案件當事,在法院對車輛采取強制措施時,具體使用車輛的人可能受被執行人所鼓動,對抗法院執行。因為這些人跟被執行人之間的關系甚好,有些甚至是被執行人所管理的工人,對案件情況并不了解,此時如被執行人歪曲事實,慫恿工人對抗法院執行,不明真相的工人很容易一涌而上對執行人員進行圍攻。

如在羅某某與姜某某欠款糾紛一案中,該被執行人姜某某躲避法院執行,但是經調查了解到該被執行人經營一家物流公司,該物流公司名下擁有一輛貨車,當執行人員了解到該貨車的下落時,即對該車依法扣押,但是此時卻有一幫人上前圍攻執行人員,言語激烈,阻止扣押車輛,并有一人躺在車前。承辦法官當即聯系局領導增派執行力量,將阻撓執行的人員強制帶離,才保障了執行的順利進行。

三、對策與建議

1、擴大宣傳,提高認識。通過在媒體上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力求引起社會各個方面的關注,一方面可提高公民法律意識,另一方面可使公民認識到暴力抗法對社會的危害性和對自身的嚴重不利后果。除大力宣傳有關執行的法律法規外,還要大力宣傳法院的執行活動,宣傳執行工作中的典型案例,使執行生效裁判成為公民、法人的自覺行動。

2、加強外聯,尋求支持。在執行工作中,及時和相關部門,特別是地方黨委、政府溝通、聯系,尋求支持,排除干擾,消除阻力。

3、引入人民調解組織參與執行和解。利用人民調解組織的調解功能參與執行和解,提高案件當事人履行法院生效裁判的自覺性,節約執行成本,維護社會穩定。

4、加大投入,增強能力。建議在人員配備、安檢措施、執行裝備等方面加大投入,以應付突發事件,具體實施中應當大力提高法院裝備的技術含量,增強預防暴力抗法的能力。

5、完善立法,處理有據。為了使法院針對暴力抗法事件的處理做到有理可據,建議進一步出臺相關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完善對暴力抗法的懲罰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