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項釋明”促進案結事了
作者:轉載《人民法院報》 發布時間:2009-06-19 瀏覽次數:2390
“四項釋明”促進案結事了
本報訊 “人民法官為人民活動”開展以來,江蘇省無錫市濱湖區人民法院針對在民事案件調解中當事人易反悔和拖延履行義務的問題,從立案到審理注重履行相關釋明告知義務,促使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并自覺履行調解書確定義務,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立案釋明。該院推行訴前風險告知制度,重點針對婚姻家庭、債務等側重調解的民事糾紛,將訴訟請求是否合理、訴訟舉證責任風險等在當事人立案階段予以明示。調解程序釋明。案件進入調解程序后,法官主動將調解中當事人享有的申請回避、申請不公開調解、申請延長調解期限、調解協議內容可超出訴訟請求、可提供擔保或約定違約保證條款、雙方可約定調解協議自雙方簽名或蓋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等權利義務告知雙方當事人。誠實守信原則釋明。調解中,該院法官注重將誠實守信原則灌輸爭議雙方,要求當事人在陳述事實時實事求是,有理有據。違約后果釋明。達成調解協議后,該院法官還進一步告知當事人不按期履行調解書確定的義務,則按法律規定承擔遲延履行期間的債務利息或遲延履行金,使當事人認識到無故拒絕或拖延履行的法律后果,促使其自覺履行義務。(尤曦紅)
2009、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