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一起丈夫外遇妻子訴訟離婚一案作出一審判決。

現年四十五歲的村婦秦某與丈夫陳某于1984年經人介紹相識,充分了解后于198638日登記結婚,同年生一女孩,1990年生一男孩,婚初感情尚未可。200711月,陳某另結新歡,其他異性女子有染,秦某與陳某為此發生矛盾,陳某的行為嚴重傷害了夫妻感情。對此矛盾曾經所在村鎮基層調解組織進行調解,但雙方未能和好,夫妻關系未能改善。秦某于20085月訴訟射陽法院要求離婚,法院判決綜合考慮夫妻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以及家庭的現狀,故作出不準離婚的判決。在射陽判決不準離婚后,雙方關系仍未能改善。秦某于200923日再次提起離婚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系合法婚姻關系,婚后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一子一女,雙方理應互敬互愛,共建幸福和睦家庭,并雖因生活瑣事爭吵,導致夫妻感情不睦,但經本院判決不準離婚后,夫妻感情未能得到改善。被告外遇,致夫妻關系惡化,對此被告應負主要責任。鑒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完全破裂,故對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本院予以支持。遂依法判決原告秦某與被告陳某離婚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