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層人民法院司法政務現狀及改革之見
作者:雷家順 發布時間:2009-06-17 瀏覽次數:1377
近幾年來,隨著司法改革的不斷深入,人民法院以審判為中心的各項改革取得了很大成效,確立了以法官為中心、以公開公正公平審判為內容的案件審判機制。與此同時,在突出審判為中心的司法保障機制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改革探索,在機構改革中,各級人民法院結合自身的實際制定了機構三定改革方案,并根據司法保障涉及的范圍和分類,從政治、司法政務、司法行政、紀檢監察、司法警務、司法調研等六個方面設立了相應的機構,后又在審判政務管理上設立了相應機構,為保障審判工作的有序開展創造了環境,使司法政務保障機制從過去八十年代那種辦公室的大政務保障,分立為職責更為細致的司法政務保障體系,形成了精審判、大保障的工作格局,為法院審判改革提供了有力保障。建立與審判工作相適應的司法保障機制,不僅僅是要從形式要件的滿足,更需要從司法保障機制在內涵的科學性上相適應,這點是十分重要的,也是司法保障的關鍵年在。筆者認為,從目前政務保障機制的運行情況看,在有些方面的設置是必要性,而在有些方面與高效快捷的司法政務要求存在不相適應的方面。這種不相適應在基層法院表現的較為明顯,有些基層法院對也進行了一些探索,經歷了反復的過程,已成為司法政務改革值得研究的一個課題。對此,結合個人從事政務工作的情況談一些思考。
一、基層法院司法政務工作的現狀分析
1、基層法院司法政務保障機構的設置
從目前基層法院司法政務保障機構的設置情況看,大體可分為兩個模式,一是細化分權分責式的保障設置模式。突出中心建立七個方面的司法保障機構,即司法政務、政治、紀檢監察、司法行政、司法宣傳、審判管理和司法警務保障機制,機構設置較為齊全。二是相對集中的大政務內部細化的工作模式。依據司法政務管理的要求進行大框架的機構設置即司法政務、政治、司法警務、司法調研,將司法行政、審判管理、紀檢監察等司法政務職能融于相關部門。我院目前的司法保障體系設置是按第一種的模式,并劃分了相應的職能和崗位工作目標,由于受編制人數的影響,設置部門多,中層領導職數較多,機構內設人員較少,有些部門為一至兩人,實際運作中存在著一些不利于高效快捷的司法政務要求因素,有些基層法院經過一段時間的實踐后改為第二種運作模式。為什么會出現這種情況,因為司法政務工作主要包括兩個方面的保障功能,一是行使司法行政管理的職能,強調是政令性、規范性、協調性和高效性;二是司法行政保障服務工作,強調實效性、及時性和到位性;總之,在司法政務保障上通過增強政務的統一性才能真正發揮高效政務職能作用。
2、基層法院司法政務工作現狀及面臨的困難
司法政務工作在法院是一個舉足輕重、事關整體的重要工作,從整體工作看,主要任務是圍繞審判中心開展以“三辦”和“三服務”為內容的司法保障工作,包括政務性和事務兩個方面內容,工作范圍和工作層面上比較寬泛和繁雜,接受多方位、多層次的輻射,起著參謀和助手的作用,其重要程度是工作無小事,小失誤大事。隨著法院司法規范化建設的深入推進,司法政務的地位和作用更加突出。
在辦公室政務工作上,各個法院都有著自己情況和特點,上下級法院也有著不同的情況。就基層人民法院而言,雖然有明確的機構設置和職責分工,但在實際工作中還存在一些與政務保障工作不相適應的方面,主要以下方面的表現:一是機構設置全內部人員配備較少,不能滿足工作的要求。往往只能是不缺項、不空檔、多頭應付,采取交叉互補的方式協作進行,存在專業性和專門化程度不高,易產生對履行職責的上依懶性,帶來各機構之間在管理事務、工作落實上的相互扯皮推諉和被動應付現象,不利于調動人員敬業勤業的積極性和工作實績的考核工作,在政務質量上難于滿足政務規范的要求,司法政務工作的重點及政務協調管理職能沒有得到彰顯。二是司法政務是法院領導決策下的政務,受領導分工程度、決策方向、政務要求及實際運作情況的影響較大。如政務部門職能的設定、政務部門之間政務協調的統一性以及政務管理的權威性等因素都會對政務工作效能產生重大影響。在基層法院中存在突破職責規范的任務交辦,導致一些工作零亂無序的情況,易出現職責范圍內的工作抓不住或沒精力去做、交辦工作又必須去做的履職不到位的情況。三是司法政務專業性人才缺乏,政務效能不高。如辦公自動化程度的提升,在工作內涵及范圍新變化的情況下,司法政務人員結構更新相對滯后的矛盾較為突出,存在人員結構不合理,年齡偏大,崗位專業學習培訓較少,人員知識結構上的互補能力薄弱,往往沿用傳統式的老辦法處理事務,觀念守舊,缺乏創新的理念和工作活力,與高質高效的司法政務要求不相適應。四是司法政務意識的影響。強調審判中心論,不是說司法政務工作的不重要,只是崗位的不同,目前重審判一線、忽視對司法政務關心的傾向,如職級晉升、工作待遇等問題,對從事司法政務人員產生影響,尤其是對年輕的同志影響較大,不利于調動政務人員的工作積極性。上述這些問題也引起了法院領導的高度重視,對司法政務改革問題進行探索,使司法政務工作與審判工作的發展更加適應。
二、對今后辦公室工作改革方面的建議
隨著法院審判管理規范化、各項工作操作程序化及崗位管理考核精細化,政務及其他保障機制將更具有針對性和專業性要求。對此,本人談幾點思考:
1、建立與司法審判相分離的司法政務管理機制。政務是以保障審判工作為重點,政務管理職能是強化政令要求性和規范性標準,服務工作和管理職能并重,在服務上強調主動和到位,實現一線審判保障的最大滿足性,如何管理如何服務,在兩者的統一性認識上需要進一步加予解決。從審判工作人員講更多地需要服務,一心做好審判,不希望更多的精力來應付政務事務,而司法政務又是與各部工作密不可分的內容,從今后專業化管理發展要求看,審判事務與政務事務分立管理是一個改革探索的方向,建議建立法院內部政務管理工作網絡機制,尤其是人民法庭,可以適當在各部門配備必要的從事政務管理人員,負責行政事務管理與審判行政性管理,包括審判法庭管理、部門裝備管理、訴訟檔案管理、審判工作信息及非審判人員管理等內容,形成規范要求的司法政務工作網絡。
2、優化基層法院司法政務結構。由于基層法院人員編制自1992年以來沒有變化,人員相對不足的矛盾普遍存在,從目前情況看,市法院政務設置及政務保障的合理性解決的比較好,而基層法院司法政務能力薄弱的問題還沒有得到很好的解決。在人員少的情況下,不可能實現與上級法院相對應的機構設置模式,在基層法院強調這種職責明確、工作條目細化管理存在不少困難,也不適合基層法院的實際,上下級法院在履職上的對口管理,跨部門承辦的情況,協調銜接不夠及時,就可能出現政務渠道不暢的情況。對此,筆者認為基層法院在司法政務結構上應進一步優化,機構設置不易采取小而全機構設置,可以采取大政務設置小專業管理、大控制小調度的工作模式,按照司法政務的總體要求,以辦公室、政治處、研究室、審判政務、司法警察大隊的大設置,在大政務機構下設諾干專門工作室,辦公室負責司法行政、文秘政務、財務室、行政裝備、檔案管理等政務;網絡信息及管理列入研究室,紀檢監察列入政治處,類似于審判庭內的專項合議庭的方式,實行統一指揮下大政務。俗話說:灶多了到處冒煙,不僅增加管理成本,而且還會產生污染。這樣可以避免政務多頭分管、多頭請示、多頭承辦、設置科室多辦事人少、履職扯皮現象。可在辦公室下設立若干個工作辦公室,審判管理辦公室負責審執限管理、審判質量效率考核、司法統計、對外委托評估等審判政務工作。除政治處、研究室、法警大隊、審判管理外,由法院辦公室統一行使司法政務和司法行政管理職能,對人民法庭的政務工作由辦公派住人員,消除在政務承辦、溝通協調等方面一切不利因素,切實提高政務工作效能。
3、加強司法政務意識培養。一是要加強司法政務重要性的教育工作,確定司法政務的地位、權限和管理目標,努力提高政務工作的效能。二是重視司法政務隊伍的建設,尤其是重視基層法院人員的選拔培養工作,有計劃地加強針對專業要求的政務業務學習培訓,如文秘人員重點進行文件制作、文體格式規范要求、文件接收管理、呈報閱批的規范及交辦督辦程序等。綜合工作,主要是會務承辦,機要處理等專業知識。三是加強政務工作的交流工作,通過相互學習,提高政務工作水平與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