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鎮江訊:李某某傷前患有肺癌并相對較晚,200871發生交通事故被撞傷,住院治療十日后回家休養,20089月中旬在家中死亡,對其損傷費用保險公司同意賠償,對其死亡費用保險公司應否進行賠償?雙方持有不同意見,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的一紙判決給出了答案。

2008717時,李某某坐其兒子徐某的電動自行車在句容市區一加油站處,被錢某駕駛的貨車撞傷。李某某當日被送往句容市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后又轉到江蘇省人民醫院進行住院治療,經診斷為:多發性軟組織挫傷,腦震蕩,左下肢靜脈血栓,上頜竇前壁骨折,肺癌。于2008711出院,共用去醫療費17074.02元。200872句容市公安局交通(巡邏)警察大隊認定錢某承擔此交通事故的全部責任。2008818李某某向本院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各項損失20661.23元。2008829,句容市人民醫院作出司法鑒定意見書,認為李某某傷前患有肺癌并相對較晚,車禍外傷致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并繼發肺栓塞,故認定李某某因車禍致左下肢軟組織挫傷,并發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和肺動脈栓塞,本次外傷是血栓形成的誘發因素。后李某某于2008914在家中死亡。李某某近親屬錢某等四人遂向本院申請作為本案的四原告參加訴訟。四原告要求錢某及錢某所駕車輛承保的保險公司賠償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鑒定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喪葬費,等各項損失計人民幣151996.73元。

法庭上保險公司辯稱,保險公司愿意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對李某某的外傷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對其死亡費用因其死亡不是交通事故直接造成的,與交通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故不同意賠償。

法院審理后認為,因李某某傷前患有肺癌并相對較晚,車禍外傷致下肢靜脈血栓形成,并繼發肺栓塞,其因車禍致左下肢軟組織挫傷,并發左下肢深靜脈血栓和肺動脈栓塞,本次外傷是血栓形成的誘發因素;而李某某在車禍外傷兩個多月后死亡,車禍外傷與死亡之間也有一定的因果關系,故賠償義務人仍應對其死亡后給其親屬造成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最后,法院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限額范圍內賠償四原告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喪葬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被撫養人生活費,共計人民幣36019.60元(其中死亡的費用按照10%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