溧水法院反映罰金刑在具體執行中存在“四難”應引起重視
作者:溧水縣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6-15 瀏覽次數:1203
2008年以來,溧水法院共判處罰金刑案件(包括單處和并處罰金)202件308人次,罰金刑適用比例為54.8%,判決罰金額總計610.9萬元,執行到位323.3萬元,罰金案件執行到位率為53%。其中,到位的罰金基本上為被告人在判前自動繳納,判決后通過強制執行方式繳納到位的比例極低。該院反映,由于相關規定不明確以及各種客觀因素的影響,罰金刑在具體執行過程中存在“四難”應引起重視:
一是被告人的個人財產與家庭財產難以分離,導致對被判處罰金的未婚人員、未成年人及多數被執行人無法明確其個人財產而無法執行;二是執行機關所在地與被告人原住所地、財產所在地相分離,使得對外來人員判處的罰金需要異地執行時難以實際操作;三是刑庭與執行局對罰金刑執行的職能難以明確界定,最高法院在有關司法解釋中僅要求將罰金刑的執行交由一審法院,但是沒有規定具體執行的部門;四是主刑與罰金刑的執行機關相分離,造成一審法院對異地服刑的罪犯難以執行罰金。主刑執行完畢后罰金刑易被忽略、對重新犯罪時罰金刑未執行的情況不清楚,在實行數罪并罰時出現原判罰金刑落空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