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事案件是涉及金錢的糾紛,當事人利益沖突明顯,調解工作難度大,如何化干戈為玉帛,將“以和為貴”的民族理念融入到具體案件之中去,筆者在司法實踐中,初步總結出六法:

一、降溫處理法。對當事人雙方對立情緒較大的案件,不能追求快審快調,要采取有效辦法和策略,安撫雙方情緒,防止矛盾激化。此時宜采用冷處理法,如進行背靠背調解。此種方法可靈活應用在庭審的各個階段,法官要學會做一名耐心的聽眾,讓當事人將話說完,將牢騷發完,通過溝通,了解案件的實質性爭議。在知曉兩方思路的情況下找準調解的突破口開展調解。

二、換位思考法。民商事案件原、被告訴訟地位平等,雙方在經濟交往中時常存在交叉違約問題。法官在處理混合違約類糾紛時,對查明的事實要有明確的認定,分清是非,對違約責任大的一方嚴肅進行批評教育,對違約責任小的另一方也要指出應承擔的責任。出于公心,居于中立,從法理上“征服”當事人。在此基礎上,啟發雙方當事人轉換角色,換位思考。然后,循循善誘,因勢利導進行調解。

三、亮明觀點法。對于當事人對案件法律關系模糊,對錯誤做法抱有幻想時,法官應及時將原、被告之間的糾紛理順,運用相似案例,以案說法進行剖析,讓雙方當事人結合案例,對糾紛重新思考,最終達成調解協議。

四、外力疏導法。法官要善于利用法律以外的手段對糾紛當事人進行疏導,以達到成功調解的目的。通常借“說情人”之口做請托人工作,由于請托人對說情人的信任度遠遠高于陌生的法官,因此,溝通起來較為省力,調解工作見效快。

五、底線中和法。在調解之前,法官應充分把握案件信息,了解糾紛的性質、起因和經過,以及雙方當事人在調解前或調解中為表示和解誠意的最低主張債權或最高承諾債務的額度。在雙方當事人的底線差距靠近時,根據雙方底線之間的差距,在分析厲害得失的基礎上提出關鍵性意見,并給雙方當事人一定的思考時間,這個關鍵性意見要適時居中,在分析雙方的核心利益、可讓步利益或共同利益的基礎上,引導雙方理性地權衡自身利益,互諒互讓,從而試探性提出模糊的或具體的方案。

六、履行吸引法。在與一方當事人做工作時,應從資金短平快的角度來體現其經濟價值,從另一方當事人的角度則以時間短金額適當減少的優點來勸其盡快把糾紛解決,通過這樣的說理會讓雙方當事人均考慮現金履行的方式給彼此帶來的“雙贏”的經濟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