殘疾男收留智障女同居生一女 構成強奸罪為照顧“妻女”被判免處
作者:弘法 陳研 彭莉 發布時間:2009-06-12 瀏覽次數:901
本網宿遷訊:一名重度殘疾男子收留一名重度智障女子同居并生一女,面對生存權與性權利的沖突,江蘇省泗洪縣人民法院做出以人為本的選擇。
裴敢是一名殘疾人,住泗洪縣曹廟鄉。2006年夏季的一天,裴敢坐手搖(輪椅)車到鄉里理發途中,發現一個渾身臟兮兮的女子攔著他的車子沖他傻笑,看樣子像個愣子。出于同情,裴敢就叫女孩跟自己回家吃飯。回家后,裴敢母親幫女孩換洗干凈,女孩就在裴敢家中住下了。之后,裴敢向鄰居們打聽女孩家的住址,但是沒有人知道的,裴敢又把女孩送到派出所,讓其幫助女孩找到家,派出所采取在周邊縣市走訪、張貼認領啟示等方式尋找智障女的監護人均沒有結果,后又把女孩送回裴家。三四個月后,在鄰居們的建議下,裴敢便與女孩同居,
后經鑒定:該女孩屬精神發育遲滯(重度),對性行為無實質辨認能力,當受到侵害時,無防衛能力。按照我國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明知婦女是精神病患者或者癡呆,而與其發生性行為的,不管犯罪分子采取什么手段,都應以強奸罪論處。在法院審理過程中,裴干認識到自己的罪行,但他希望法院能夠從寬處理,因為如果他坐牢了,她的“妻子”和女兒就沒人照顧,他還希望能夠繼續照顧“妻子”,即使不能以夫妻名義生活也無所謂。
泗洪法院認為,被告人裴趕明知是智障女子,而與其發生性關系,其行為已構成強奸罪。公訴機關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納。按照刑法規定,犯強奸罪的應當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內量刑,鑒于被告人裴趕起初因該智障女流落路邊,出于同情將其帶回家中,照料其生活,并沒有奸淫的故意,后在鄰居建議下與該智障女同居,其目的是與其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對該女盡照顧、撫養責任,屬對法律上認識有錯誤,犯罪情節輕微,依法可以免予刑事處罰。故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