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原告張某與被告李某系朋友關系,200511月,被告向原告張某借款21000元,并出具借條一張,約定保證在20064月前歸還,到期后,被告李某未按約還款,原告張某多次索要無果遂訴至法院,法院判決支持了張某的訴訟請求。判決生效后,李某長期在外,惡意躲債。在執(zhí)行過程中,法院認為,該筆債務系李某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所欠,應為夫妻共同債務,其妻于某負有償還義務,遂依法裁定追加于某為被執(zhí)行人,由于某承擔連帶償還責任。迫于法律的威嚴,于某譴責了丈夫的錯誤行為并還清了債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