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病人就醫時醫院漏診延誤了治療時機,構成醫療過錯,醫院應當如何賠償?近日,江蘇省無錫市南長區人民法院對這起醫療損害賠償糾紛進行了判決,由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

200612月,王強因“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腰痛二月”至無錫某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腰椎間盤突出癥、右足丹毒、右足癬”, 20072月,王強因“右足疼痛伴皮膚潮紅、發涼三月”再次至該醫院治療,診斷為“右下肢閉塞性脈管炎、右第五趾部分壞死”,予以抗感染治療、止痛等處理。半月后,王強主動出院前往上海某醫院,診斷為“下肢血栓閉塞性脈管炎”,隨后分別行右足小趾截肢術、行右下肢靜脈動脈化、行右膝下截肢術。王強認為當初在無錫醫院診治時,醫生遺漏了診治,屬于醫療過錯,便訴至法院要求醫院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等共計145000余元。

審理中,經王強申請,法院委托司法鑒定所對醫院對王強的診治過程是否存在過錯以及若存在過錯、該過錯與王強截肢的損害后果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系及其參與程度進行司法鑒定。結論為:1、醫院對椎間盤突出的診治無醫療過失;2、右下肢血管疾病為右下肢截肢的主要原因;但醫院對王強“右下肢疼痛麻木一年”的檢查及診斷欠周全,故存在漏診的醫療過失,使王強延誤了治療時機,其醫院過失參與度擬為20%-30%。

法院認為,醫療機構對損害的發生具有主觀過錯是其承擔侵權責任的依據之一,如果患者身體因醫療機構非醫療事故的行為受到損害,醫療機構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經司法鑒定,醫院存在漏診的醫療過失,醫院應根據自己的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綜合本案案情,醫院承擔25%的賠償責任較為客觀合理。據此,法院判決:醫院賠償王強各項損失合計人民幣470000余元的25%即人民幣118000余元。(文中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