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崇安法院分析執行救濟制度的缺陷并提出相關完善對策
作者:無錫市崇安區人民法院 發布時間:2009-06-11 瀏覽次數:1133
近日,無錫崇安法院針對我國現行《民事訴訟法》中的兩項執行救濟制度,即執行異議和執行回轉存在的缺陷進行了分析,并提出相關完善執行救濟制度的對策和建議,以在發揮執行高效優勢的同時保障公平與公正的實現。
一、當前我國執行救濟制度存在的缺陷
1、執行救濟的方法十分貧乏。我國《民事訴訟法》沒有規定程序上的執行救濟制度,對于程序上的違法或不適當的執行行為沒有相應的矯正方法,不能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2、執行救濟制度中有的執行異議規定不完善、不科學。按照我國《民事訴訟法》及相關司法解釋,提出執行異議主體僅限于案外人,而債權人或債務人均不能提出執行異議,若其權利受到侵害,就難以根據相關法律規定尋求救濟途徑。對執行異議的審查也未規定法定程序,導致實務執行中隨意性較大。
3、對程序上違法及不適當的執行行為缺乏相應的認定和救濟方法。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八條規定,對案外人的異議,由執行人員依照法定程序進行審查。由于這種法定程序事實上根本不存在,因此我國的案外人異議制度其實處于一種虛無的狀態,致使同一案件或同類案件因人而異、因地而異的現象時有發生。另外對執行機關的執行行為也還缺乏必要的外部監督機制。
二、完善相應執行救濟制度的對策與建議
1、設置程序上的執行救濟制度。對于不合法、不適當之執行行為,應允許執行當事人依法提出請求或異議,無論是對執行程序的啟動或是執行措施的采取,以及執行手續的欠缺,或是其他可能影響當事人利益之程序瑕疵或程序不當行為,均應賦予當事人異議權,并對執行機關對異議的處理時間、程序、后果等有一個明確的界定。
2、完善實體上的救濟程序。一是要建立債務人異議之訴和第三人異議之訴制度,使現有的執行異議制度不僅能救濟案外人,對執行當事人也能提供完整的救濟手段。二是改變執行異議成立后的法律后果僅為中止執行的規定,明確規定異議之訴有理由的,應排除執行依據之強制力。對案外人提出的異議一時難以確定是否成立的,只要案外人確實提供有效擔保的,就可解除查封、扣押措施,申請人提供確實有效擔保的可以繼續執行。
3、科學設置執行救濟程序。實現執行實施權與裁判權的徹底分離,使裁判者超脫于具體的執行事務之外,在程序上為公正裁判提供可能。尤其是將監督機構超然于執行法院之外,這在我國目前不太可能的情況下,由執行法院的內部庭室分享不同的職能也可以發揮同樣的功能。執行局僅負責執行事務,其他爭議包括程序上或實體上的爭議統交審判庭解決。程序上的爭議由審判庭法官裁判后即生效,對實體上的爭議審判庭法官裁決后當事人不服的,允許上訴,以便實現在程序上的執行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