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私人機動車掛靠運輸公司從事經營活動,生意日漸慘淡,為減少開支違反合同約定,拒絕參加車輛保險。目前,北塘法院受理一起掛靠經營糾紛案,依法判決解除運輸公司與掛靠車主之間的掛靠合同。

李華與某運輸公司于2007117簽訂車輛掛靠合同1份。合同約定,李華將汽車掛靠在運輸公司從事經營活動,車輛必須在該運輸公司的指定下進行年檢和二級維護。掛靠期間由運輸公司代收代繳按政策規定應向車輛征收的規費和其他費用,掛靠期間必須按期購買各種保險,運輸公司規定的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金額為50萬元,由運輸公司統一辦理保險業務。2008429保險到期后,由于進出口貨物運輸量的銳減,生意慘淡的李華未參加車輛保險。

2009112,運輸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解除其與李華簽訂的車輛掛靠合同,判令李華將汽車過戶至自己名下并承擔過戶費用。

法院認為,車輛掛靠是指個人出資取得的機動車掛靠在他人名下,并以他人的名義辦理車輛行駛證及行運證從事經營活動的行為。運輸公司與李華之間訂立的車輛掛靠合同合法有效。合同當事人應按約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李華未按掛靠合同規定參加車輛保險,屬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合同的主要義務,而造成根本違約,應負全部民事責任。故判決解除運輸公司與李華之間的車輛掛靠合同并由李華承擔過戶費用。(文中所用均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