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裝修中為工錢討價還價本是很平常的事,趙某卻為一百元大打出手,結果賠了兩萬多的醫療費,至此方后悔莫及。近日,高郵法院審理這起人身損害賠償案。

200812月,被告趙某為兒子房屋油漆事宜與原告丁某之子商談,雙方商定由丁某之子為其搞油漆,工錢為2 700元。油漆結束后,丁某之子與趙某之子結賬時提出油漆工作中多漆了黑板,要求增加100元工錢。后趙某之子給付了2 800元。趙某之妻知道后不服,遂于2009119晚丁某家中討要100元未果,又叫來丈夫趙某。趙某到丁某家后,用手擊拍桌子,又砸壞了面盆架,導致丁某與趙某發生口角和肢體沖突。在沖突過程中,趙某用推搡、拳擊等方式擊打丁某的腰部,致其倒地后受傷。經醫院診斷,丁某為L1壓縮性骨折,胸腰椎退變。經住院治療,共花費醫療費23 167.55元。

高郵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趙某無端生事,采用、拳擊等方法致原告受傷,應承擔主要過錯責任。原告丁某在與被告發生爭執時,遇事不冷靜,處理方法不當,應承擔次要責任。最終判決被告賠償原告20 03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