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農村騙婚案件時有發生,江蘇省大豐市人民法院2006 年、2007年、2008年分別審結農村騙婚案件15 件、18件、22件,涉案人員126 人。

該院法官對此類案件進行了調查,呼吁要關注騙婚案件, 遏止農村騙婚案件的發生。該院法官分析認為,此類案件的主要特點:

一是騙婚婦女多為外省農村婦女, 通常是盜用他人身份或偽造假身份證作案。

二是受害人為農村大齡男性,年齡在30 歲至40 歲之間,文化水平較低,家處經濟落后的偏僻鄉村。

三是作案方式為團伙作案。 作案人員分工明確,“媒人”、“待嫁女”、“待嫁女親戚”各司其職;作案計劃周全,說媒、相親、結婚脫逃等程序有條不紊;作案手法縝密,事先有通謀,事后有接應。

四是犯罪數額為2 萬元至4 萬元,被告人一般以禮金、訂婚錢、女方金銀首飾、女方父母贍養費為名騙取被害人錢財。此類案件的頻發和增長已給農村的穩定和發展帶來了嚴重危害:一是騙婚容易造成家庭問題,本地人充當中介參與騙婚更會造成鄰里不和,影響農村社會和諧穩定;二是騙婚容易滋生買賣婚姻,助長農村青年好逸惡勞的習性,進而不思進取,不積極投入勞動生產,影響新農村建設; 三是騙婚導致非法同居增多帶來計劃生育隱患, 已婚婦女騙婚嫁入男方家后再生育將造成計劃外超生,引發農村新的計劃生育問題;四是“三陪女”、“發廊妹”參與騙婚造成性病傳播蔓延,導致農村新的醫療衛生問題。

大豐法院認為, 要遏止農村騙婚案件發生,必須進行綜合治理,為此建議:

一是加強法制宣傳,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等媒體對典型騙婚案件以案說法,增強農民群眾對此類犯罪的認知度,提高警惕性。

二是關注農村大齡男性婚姻問題。發揮村委會、 共青團、婦聯等組織的作用, 加強對婚介所的管理與指導, 建立農村各鄉鎮之間的橫向聯系, 為農村大齡青年牽線搭橋。

三是對農村民間婚介人員實行規范管理。 基層鄉鎮司法所、公安派出所要把當地“媒人” 作為重點人員造冊管理, 并對他們加強教育, 引導他們在法律和道德規范范圍內進行婚介活動,從源頭上杜絕騙婚案件。

四是加強對農村流動人口、暫住人口的管理。落實外來人口轄區派出所及村級治保組織管理責任制, 做好上述人員的登記、 發證、 建檔工作。同時加強與外來人口原籍公安機關的聯系,調查他們以往的現實表現和違法記錄。

五是大力發展農村經濟。 通過發展多種農業產業、 興辦鄉鎮企業, 解決廣大農村剩余勞動力就業問題,幫助他們自食其力、脫貧致富,不需要再為婚姻問題發愁,進而掉入騙婚陷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