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人和股東變更后 之前的公司債務由誰承擔?
作者:句容市人民法院 吳未未 孫錫超 發布時間:2020-09-24 瀏覽次數:803
句容一個體商戶王某于2016年10月份,登記注冊了一家王某五金加工廠,見到貨物暢銷,客聚如潮,過了十日,又向工商管理部門登記注冊了一家一人有限公司,公司名稱為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公司股東和法人均為王某。三年后,王某覺得生意清淡,業績大不如前,于是決定減少開支,關停一家公司。經商議,王某于2019年1月份與夏某簽訂轉讓協議,將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轉讓給夏某,公司名稱不變,公司法人和股東均變更為夏某,同時承諾王某五金加工公司之前的債務均與夏某無關,由王某承擔。此后,王某繼續經營其名下的五金加工廠。
因生產經營需要,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曾經向句容某粉末材料有限公司購買過粉末材料,尚欠貨款85403元未結清。王某五金加工公司轉讓給夏某后,2019年3—7月份,王某又向句容某粉末材料公司賒買原材料,共計欠款22433元未付清。經催要后,王某僅支付了15000元,加上五金加工公司轉讓前的債務,王某共計拖欠粉末材料廠貨款九萬余元。
句容某粉末材料公司法人陳某多次電話、微信聯系王某索要貨款,王某總是推托延遲付款;溝通無果后,粉末廠法人決定親自到王某公司索要,經現場問詢后才得知,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早已轉手他人,新法人夏某稱,原公司債務與其無關,建議向王某追償。鑒于索賠無望,無奈之下,粉末材料公司一紙訴狀將王某及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共同訴至法院,要求支付賒欠貨款92836元及利息。
近日,句容市人民法院審結了該起買賣合同合同糾紛,認定王某既是五金加工廠的業主,又是變更前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的法人和股東,其身份存在混同,交易雖以王某個人名義支付貨款,但與粉末廠的送貨單、對賬單均顯示為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為買受人。其次,粉末廠向王某開具的增值稅發票亦為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據此可證實王某曾系代表五金加工有限公司進行的買賣行為。再者,王某與夏某簽訂的轉讓協議,對內有效,但公司作為獨立民事主體對外承擔責任并不發生變化,扣除王某代表五金加工公司支付的15000元,另判決王某五金加工有限公司給付句容市某粉末材料公司貨款70403元及利息;被告王某支付五金加工有限公司轉讓后的債務22433元及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