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射陽法院興橋法庭對一起在戀愛期間為女友購物并向女友給付見面禮,戀人未成夫妻,向女友主張返還購物款與見面禮的婚約財產糾紛案作出一審判決。

家住射陽縣盤灣鎮某村男青年王某與家住興橋鎮某村的女孩李某于20082月經人介紹相識戀愛,雙方在交往過程中,在李某到王某家時,王某給李某見面禮2010元,并為王某購買衣服支出一定的費用。后因雙方未能締結婚姻關系,王某向李某主張返還在戀愛期間支出的費用未果,即向射陽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審理后認為:我國《婚姻法》以及相關規定中的“彩禮”,有的地方也稱“聘禮”、“納彩”等,多為金錢,也有一些貴重物品,一般是在戀愛雙方定親時或結婚前給付。本案原告所主張被告返還的費用,是在原、被告雙方在戀愛期間所支出,鑒于原告所述的見面禮、購買衣服費用以及在交往過程中的其他支出,并不是被告借婚姻向原告索取的財物,也不等同于上述“彩禮”,帶有明顯的贈與性質,是原告方自愿支出,而且數額不大,對原告的家庭生活并未造成實質影響。結合原、被告戀愛期間相處的情況考慮,本院對原告要求返還上述款項的請求不予支持。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十條之規定,作出了駁回原告王某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