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如東法院首次受理原告曹某某代位起訴被告陳某某、陳某某、繆某某析產糾紛一案,于200963審理終結,判決析出共有財產樓房中的一定權產份額歸債務人繆某某所有。判決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訴,判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

曹某某與陳某某均系同村村民。繆某某系陳某某、陳某某之子,其成年后招到女方家成婚,20087月夫妻感情破裂,離婚后回到娘家與父母共同居住生活。同年8月繆某某向曹某某借款60000元,借款期限6個月。曹某某在償還期限屆滿后訴請繆某某償還借款,法院確認繆某某向曹某某所借的款,屬其個人債務,判決繆某某向曹某某清償。曹某某于20093月依據生效判決向法院申請執行。

在執行過程中,法院查封了繆某某居住娘家的未領取產權證的二層八間樓房一幢??娔衬掣改柑岢鰣绦挟愖h,承認法院查封的樓房是繆某某招到女方家成婚前共同申請建造的,同時認為當時繆某某未找到工作無經濟收入,對所建樓房未有貢獻,僅僅對樓房占用的宅基地享有一定的使用權,其對樓房不應當享有所有權,要求法院解除查封。法院經聽證審理后認為,繆某某對樓房享有一定的產權份額,裁定駁回了繆某某父母提出的執行異議。但裁定未將繆某某享有的產權份額未從共有財產樓房中析出,執行仍然無法進行。為此,曹某某于20094月代位提起析產訴訟,請求法院將繆某某的產權份額從查封的樓房中析出。

繆某某離婚時,未有財產進行分割,并撫養獨生小孩,無能力清償債務。曹某某在執行中為實現對繆某某享有的合法債權,代位提起訴訟對未登記的建筑物進行析產,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解釋關于對未登記的建筑物以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確定權屬的規定。繆某某從學校畢業到建樓房時已有三年多,在此期間,雖然未有固定工作和固定收入,但也能為家庭做些力所能及的工作,住宅樓占用范圍內的土地使用權的審批文件上也立有繆某某的姓名。據此,該住宅樓的產權屬繆某某與其父母共有??娔衬硨ψ≌瑯窍碛幸欢óa權份額,須從共有關系中析出后,才能進行執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對被執行人與其他人共有的財產,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凍結,并及時通知共有人。共有人協議分割共有財產,并經債權人認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認定有效。查封、扣押、凍結的效力及于分割后被執行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對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額內的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予以解除。共有人提起析產訴訟或者申請執行人代位提起析產訴訟的,人民法院應當準許。訴訟期間中止對該財產的執行”。根據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釋的上述規定,共有財產被查封后,共有人既不協議分割,又不提起析產訴訟的,債權人可以代位提起析產訴訟。法院在判決分割本案共有財產時,也考慮到繆某某對所建樓房未有現金貢獻的實際情況,酌情判決二間樓房歸繆某某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