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案件是基層法院幾乎每天都要面對的最多類型的民事案件,因該類案件具有身份上的特殊性,雙方到庭訴訟與案件事實的查明與認定密切相關。但在當前形勢下,離婚糾紛案件呈現出了送達難及被告出庭應訴率低的特點。

一、離婚糾紛案件送達難的原因

一是城鄉一體化發展迅速,農村人口向城鎮集中,造成當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地不一致,按戶籍地址無法送達。二是外來務工人員數量增多,離婚案件相當一部分當事人系外來務工人員,其流動性強且租住地經常發生變動,發生離婚糾紛后難以聯系其本人。三是部分離婚案件當事人長期分居,一方長期離家,工作居住在外,致原告方無法準確提供被告的聯系地址。四是部分當事人法制意識薄弱,家庭責任感不強,對離婚糾紛采取放任消極態度,采取各種方法回避送達。

二、離婚糾紛案件被告出庭應訴率低的原因

離婚案件中被告經法院依法送達應訴材料,但仍以各種借口拒絕出庭的原因主要有兩點。一是法律知識缺乏,絕大多數當事人因不同意離婚而拒絕出庭。他們大多數文化層次不高,法律知識匱乏,擔心出庭應訴會導致離婚,不能正確衡量積極應訴與消極應訴的利弊,甚至錯誤地認為不出庭應訴會使原告達不到訴訟目的。二是缺乏法律制裁的依據,我國法律對拒絕出庭的消極應訴行為并未進行規制,致該行為因不能受到懲治而越來越猖獗。

三、離婚糾紛案件送達難的對策

一是從行政層面加強戶籍登記服務,完善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體制。戶籍登記部門應積極主動加強與基層組織的聯系,做好拆遷、搬遷農村居民及流動人口的統計、登記及變更工作。做好城市房屋租賃的備案工作。

二是從司法層面嚴格把好立案關。對于將立案的離婚案件,應嚴格把好立案關,嚴格審理立案材料,重點審查法院的管轄權及被告戶籍登記材料,以便于立案后進行送達。立案時,立案人員應與當事人積極溝通,主動詢問被告的居住情況,一旦發現被告下落不明或無法聯系等情況,耐心對當事人進行解釋,在當事人自愿的前提下,讓其補充被告下落不明的證據材料或與被告取得聯系后再行起訴。防止立案后,因送達難或無法送達致案件擱置。

三是加強審判機關與基層組織的聯系與協作。人民法院應與轄區內相關行政部門及地方基層組織建立長期有效的協作互動關系,加強溝通聯系,借助人熟地熟的優勢直接送達相關材料。

四是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公民的法制意識。必要時通過做被告家屬的思想工作,間接敦促被告配合法院送達材料。

四、離婚糾紛案件被告出庭應訴率低的對策

一是慎用缺席審理和公告送達。雖然缺席審理和公告送達并不違反法律規定,且在部分法院存在這樣的審判實踐,但離婚糾紛案件事關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一方不出庭,對于雙方感情是否破裂、夫妻共同財產等問題難以查清,同時使調解程序無法進行,不利于案結事了。故謹慎的做法應在送達離婚糾紛案件應訴材料時詳細告知雙方的權利義務及出庭應訴的法律后果,盡量在雙方當事人均出庭的情況下進行調解或判決,慎用缺席審理和公告送達。

二是依法適用拘傳。離婚糾紛案件中,雙方不到庭,事實難以查清。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須出庭的被告經法院兩次傳票傳喚拒不到庭的,可進行拘傳。對于已收到法院兩次傳票的離婚案件的被告,法院可依法適用拘傳,使當事人到庭參與訴訟。

三是從立法和執法上強化制裁措施。雖然對于離婚案件拒絕到庭的當事人可以適用拘傳使其到庭參加訴訟,但適用拘傳的程序須發兩次傳票傳喚和院長同意,程序繁瑣,且浪費司法資源,達不到懲戒當事人、警示后人的效果。只有通過立法規定制裁措施,加大必須出庭而拒不應訴當事人的成本,擴大法院對此類行為嚴肅制裁的社會影響,才能從根本上杜絕此類現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