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借貸是一種靈活、簡便、直接的融資方式,債務人用房產證抵押借款也是民間借貸中常見的一種擔保形式。近年來,由于社會上各類假證泛濫,一些無良債務人便利用假房產證抵押擔保騙取債權人借款。2008年以來,建湖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的執行過程中,就先后發現4起此類案例。使用假房產證抵押借款,不僅損害了債權人的利益,而且給民間融資市場帶來不安定因素和隱患,應當引起有關部門的重視。

一、假房產證抵押借款現象的特點

1、假證“克隆”真實信息迷惑債權人。目前,社會上各類“辦證” 廣告無孔不入,債務人持有的假房產證大多通過廣告由這些不法的“辦證”機構制作。假證在封皮、顏色、紙質、內容設置等方面與真房產證有著極大的相似度,但假證內頁上的內容卻套用的債務人本人或他人真實的房產權證的信息。這些“套牌假證”仿真度較高,非專業人士難以辨別,極易蒙混債權人。

2、借款方式采用“交證給錢”模式。使用假房產證抵押借款的債務人,大多虛構借款用途,以高息為誘餌,再許以房產證作抵押,騙取對方的信任。而債權人一般認為只要對方打了借條并有房產證原件作抵押,借貸就是“零風險”。由于采用“一手交證,一手給錢”借貸交易模式,沒有進行房產抵押登記,就為債務人使用假房產證抵押借款提供可乘之機。

3、假證抵押借款案件法院執行難。使用假房產證抵押借款的債務人,因經營失敗、賭博等種種原因,大多債臺高筑,房產實際早已抵押給銀行或其他債權人,當使用假證騙取借款后,由于心虛,大多逃之夭夭。當債權人通過訴訟程序申請法院執行債務人提供的房產,執行人員實施查封措施時,才發現債務人提供擔保的是假房產證,而此時債務人早已溜之大吉,也無其他可供執行的財產。此類案件,法院執行難度很大。

二、防范假房產證抵押借款的對策建議

1、加大《物權法》的宣傳力度。我國法律對擔保物權有明確規定:以房產作抵押的,應當辦理抵押登記,抵押權自登記時設立,未經登記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因此,建議有關部門采取多種形式,加大《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的宣傳力度,提高公民房產抵押登記意識,減少公民在民間借貸中的交易風險。

2、增強公民房產信息保密意識。一些公民對房產證保管和房產信息保密意識不強,隨意將自己房產證上的信息外泄,給不法分子“套牌”制造假證提供了便利。因此,建議房地產管理部門要通過媒體,提醒公民在妥善保管好自己的房產證的同時,在日常經濟活動中,切勿輕易將自己的房產證讓人復印,以免房產信息外泄,給自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和損失。

3、專項整治制造、使用假房產證行為。《房屋所有權證》是由國家統一監制和印制、體現公民房屋所有權的合法證件,如任由假房產證充斥市場,必將嚴重擾亂我國的房地產管理秩序。因此,建議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對制造、使用假房產證行為進行專項整治。人民法院在審理和執行案件中,發現債務人使用假房產證抵押借款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偵查,追究其相應的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