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在禁獵區使用農藥毒殺野生鳥類。64,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了這起非法狩獵案。被告人時某、劉某、林某、唐某、尹某、周某等分別被判處罰金人民幣8000元至4000元。

200711月至200811月間,家住射陽縣黃沙港鎮東方村的時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周某、劉某、林某、唐某、尹某等人,至黃沙港鎮東方村、蘆葦開發公司、金海島、濱海縣新灘鹽場等地,采用“呋喃丹”農藥注入魚腹的手段,投毒作案13起,共毒殺了野生鳥類200余只,并由被告人時某將藥死的小鳥銷贓得人民幣2000余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時某、劉某、林某、唐某、尹某、周某在禁獵區使用禁用的方法非法狩獵,破壞野生動物資源,情節嚴重,其行為均已構成非法狩獵罪,依法應予懲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