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電工王某在去村民黃某家修理電線途中連車帶人橫倒路上,經搶救無效死亡,被勞保局認定為非工傷。家屬陸某將射陽縣勞動與社會保障局告上法院,請求撤銷勞保局的非工傷認定決定書。法院一審判決認為被告勞保局確認王某不是機動車事故死亡證據不足,亦不符合工傷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故判決撤銷勞保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決定書,并責令射陽縣勞保局在60日內重新作出認定結論,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王某系射陽縣興達農村電力有限公司電工。2007125,王某在去村民黃某家修理電線途中連車帶人橫倒在路上,經鎮醫院醫生現場搶救,在射陽縣人民醫院120趕到時證實其已死亡。射陽縣人民醫院門診病歷記載死因不明,如明確死因需進一步尸檢。王某妻子陸某向被告射陽縣勞保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后,勞保局作出決定不認定王某為工傷,陸某不服向射陽縣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復議申請,射陽縣政府維持了被告勞保局的非工傷認定決定書。

因不服勞保局作出的非工傷認定,家屬陸某將射陽縣勞保局告上法院,原告陸某認為用人單位興達公司已告知用電戶王某是包區內服務電工,負責用電服務區內故障維修工作,王某到黃某家修電燈是職務行為,其在去黃某的過程中騎摩托車發生單方事故當場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射陽縣勞保局辯稱,王某的工作為在耦耕村進行農網表置換,居民室內電燈維修不在其工作范圍。為此,從王某事發時的始發地和目的地看,其行程不屬于上下班途中,因而不構成工傷。我局所作的工傷認定事實清楚,證據充分,適用法律正確,程序適當,請求人民法院維持其所作的非工傷認定決定。

第三人興達公司述稱,王某從朱某家離開,不能確定肯定是去上班,也就是說不能確定是上下班途中;他連車帶人橫倒在路上死亡,死亡原因不明確,也不能確定是機動車傷害而死亡,為此王某死亡不能認定為工傷。

射陽縣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勞保局認定死者王某不屬工傷,應當從王某生前的工作職責、工作特點、服務宗旨諸方面收集證據,用既清楚又有說服力的證據證明王某死與其工作職責是否存在因果關系。而被告勞保局僅憑第三人興達公司提供的有服務地點、而無具體服務對象的派工單,耦耕供電所的情況說明,認定王某準備到村民黃某家修電燈是個人行為證據不足。至于王某死因因本案當事人均未能提供結論性證據,該事實應仍處于不確定狀態,但被告勞保局憑射陽縣人民醫院門診病歷中對王某死因分析的記載,確認王某不是機動車事故死亡證據不足,亦不符合工傷管理條例的立法目的。另需指出被告勞保局在工傷認定過程中,原告陸某提請變更用人單位后,被告沒有向第三人興達公司送達限期舉證通知書,亦違反程序規定。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