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一起蹊蹺、復雜的民事案件,歷經了一審、抗訴再審等程序后,又被鹽城市中院發回重審。面對當事人矛盾極其尖銳的陳年案件,審監庭法官本著追求和諧司法的目標,苦口婆心、耐心調解,終于使得該案得以調解結案,矛盾得到圓滿化解。

2006430下午4時許,捷安公司與楊某簽訂一份汽車租賃合同。合同簽訂后,捷安公司向楊某交付現代轎車一輛。同年51日下午5時許,楊某所駕車輛行駛至鹽城市鹽都區大岡鎮老織帶廠門口時發生火災。鹽城市鹽都區公安消防大隊接警后趕到現場時,該車已全部燒毀。同年117日,鹽都區消防大隊作出《火災原因認定書》,認定該起火災原因不明。并于同日作出《火災損失核定書》,核定該起火災直接財產損失4.36萬元。楊某對上述火災原因認定書和損失核定書不服,申請鹽城市公安消防支隊重新認定、核定。鹽城市公安消防支隊作出維持認定。后捷安公司訴至法院。法院經審理后作出一審判決,被告賠償原告財產損失計人民幣33380元。判決后,檢察院提起抗訴,法院又于20089月作出再審判決:撤銷原審民事判決,駁回捷安公司的訴訟請求。再審判決后,捷安公司不服提起上訴,市中院經審理后裁定發回重審。

因為案件時日已久,發回重審后,當事人已難以尋找。加之被告楊某在一審判決后的執行過程中曾被采取過強制措施,抵制情緒較為強烈。為使這起案件順利了結,真正做到案結事了,減輕當事人的訟累,承辦法官通過多種途徑最終找到原審原告,并組織雙方當事人進行調解。通過一次次地調解,承辦法官摸準當事人的心理,權衡當事人和得失,以情動人、以理服人,在法官的努力下,當事人提出的要求差距逐漸縮小,最終達成了一致意見,由楊某一次性賠償捷安公司6000元,并當庭履行完畢,該起案件得以調解結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