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調解化解“再審難”
作者:王偉健 發布時間:2012-03-08 瀏覽次數:954
民事案件再審難,是目前社會普遍關注的熱點問題,大量申訴案件和申請再審案件堆積在法院,給社會矛盾化解工作帶來了很大挑戰。如何化解這一難題?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公丕祥代表建議,在修改現行民事訴訟法之際,有必要重新審視民事再審審查職能,從國家立法層面明確規定再審調解結案方式的糾紛解決機制。
“2008年4月1日民事訴訟法修正案施行,確立了民事申請再審案件'上提一級'管轄原則,大量的申請再審案件進入高級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法院,帶來空前的工作壓力。”公丕祥說,但是由于法律對再審調解結案方式的缺失,阻礙了民事再審審查工作的順利開展。如果不對此予以正視與解決,大量訟爭糾紛將會流入涉訴信訪渠道。
公丕祥介紹,2009年至2011年,江蘇高院共審結民事申請再審案件4496件,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有關規定,運用調解撤訴1102件,占比近1/4,真正實現案結事了。這一做法亟待從國家立法層面予以確認。
公丕祥建議:一是明確人民法院審查民事申請再審案件,可以進行調解,具體條件參照民訴法調解以及再審調解對生效裁判效力的設置。二是部分當事人達成調解協議,且該協議不損害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可單獨出具調解書;原生效裁判涉及其他當事人的內容繼續有效。三是對民事再審審查達成的調解書,當事人不得申請再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