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淮安訊:近日,金湖法院對被告人陳某涉嫌虛報注冊資本罪作出了一審判決,判處被告人陳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50000元。

已到甲子之年的陳某為了開辦金湖縣某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在辦理公司注冊過程中于2006727向他人借款300萬元用于驗資,并于次日騙取工商行政機關注冊登記后,將上述款項歸還了他人。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陳某在申請公司登記過程中,采取欺詐手段虛報注冊資本,欺騙公司登記主管部門,取得公司登記,虛報注冊資本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虛報注冊資本罪。為此,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