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41實施的《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取消了執行實支費,實行先執行后收費,此舉降低了當事人的訴訟成本,極大方便了當事人訴訟,體現了司法為民、便民理念。但另一方面,執行案件受理費的“零首付”使當事人在立案時毫無顧忌和約束,極易濫用訴權,從而導致重復申請立案。今年1-4月份,泗洪法院已發現14件執行案件存在重復立案現象,其中有3件是在執行結案后才發現重復立案,既干擾了正常的執行工作,又浪費了有限的司法資源。

執行案件重復申請、立案產生的主要原因有:一是共同訴訟案件各權利人之間、案件當事人與其訴訟代理人之間缺乏溝通,分別申請立案;二是共同訴訟案件個別權利人為達到獨自侵吞執行款目的、采取風險代理的案件當事人為逃避代理費而私自申請立案,其他權利人或代理人不知情又申請立案;三是個別當事人見案件久執無果,為給法院施加壓力而故意重復申請;四是法院把關不嚴,審判庭法官責任心不強而重復出具可予立案的證明,立案庭法官工作疏忽而準予立案。

為遏制、避免執行案件的重復立案,筆者認為,在執行《訴訟費用交納辦法》前提下,應做好以下幾方面的工作:一、案件審理法官把好源頭,逐案填寫“生效案件移送執行登記表”并留檔備查,避免為同一案件重復出具立案證明;二、立案法官嚴格審查,代理人代理立案的應提交當事人身份證復印件及授權立案的委托書,共同訴訟案件立案時應出示所有權利人身份證復印件及同意立案的書面材料,充分利用法院綜合信息系統的案件查詢功能預防重復立案;三、強化聯系溝通意識,特別是采取風險代理的代理人在案件審結后應主動持代理合同到立案庭、執行局備案,不給惡意當事人可乘之機;四、建立相應的懲罰制度,對沒有申請立案權利而申請或為達到不法目的而故意重復申請的行為,要視情節、后果的輕重,給予訓誡、罰款、拘留等制裁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