網購25盒肉松卻寄來空包裹 是欺詐行為還是操作失誤?
作者: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 黃薇 發布時間:2020-07-15 瀏覽次數:743
蔣先生通過某購物網站花了867.5元購買某公司的舒化肉松共25盒。但蔣先生等待多日,收到的快遞卻是空包裹,他認為該公司此舉是欺詐消費者,遂將其訴至法院。日前,蘇州市吳中區人民法院審結了這樣一起消費者權益保障糾紛。
2016年4月,蔣先生在收到快遞時覺得分量太輕,于是當著派送員的面打開包裹驗收,只發現兩個泡沫袋和一張殘缺的廢紙皮。“外包裝完好,包裝內未發現所購產品,賣家不誠信,拒收。”蔣先生收到空包裹后無奈之下只能拒收退回,并在快遞單上注明拒收理由。他認為某公司作為經營者明知包裹內沒有其購買的產品,故意放置泡沫袋、廢紙皮,利用網購消費者不輕易驗貨的特性裝作已將所購產品送達消費者手中。蔣先生覺得某公司是惡意欺詐,要求賠禮道歉,退還貨款867.5元并賠償2602.5元,賠償誤工費、車旅費共12000元。
某公司辯稱,在發貨中確實存在疏忽大意的過錯,但絕不存在惡意欺詐行為。因公司倉庫處于搬遷狀態,工作馬虎、管理不當,加上快遞工作人員操作失誤等一系列原因,導致將空箱子發貨給蔣先生。事發后,某公司與快遞公司均出具文件對該情況進行了說明。某公司人員多次向蔣先生道歉并提供合理解決方案,但由于蔣先生情緒激動,對處理方案一直未作明確答復,導致解決方案未能落實。公司同意原告賠禮道歉、退還購物款的主張,但不認可賠償2602.5元及誤工費、車旅費12000元。
吳中法院經審理認為,雙方就涉案25盒肉松達成買賣合同關系,雙方當事人應當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蔣先生已支付貨款,賣家未按約交付產品,并表示愿意退還貨款,蔣先生亦表示不要求被告重發貨物,故應認定雙方合意解除上述買賣合同,應退還貨款。某公司就其未按約交付產品的行為已作了說明,具有合理性,蔣先生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被告主觀故意欺詐,故不支持對蔣先生要求某公司支付賠償金的訴請。至于蔣先生要求某公司賠禮道歉的訴請,該公司事后已致電原告道歉并在事情經過說明中書面致歉,故本院對蔣先生該訴請不再理涉。蔣先生主張誤工費、車旅費未能提供證據證明,礙難支持。綜上,法院判決某公司退還蔣先生貨款867.5元,駁回蔣先生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網購商品時,默認簽收的商品,退貨會存在障礙。對于大件物品、易碎易壞的物品,買家應當面驗貨后再確認收貨。賣家在郵遞物品時,應仔細核實貨物并進行包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