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近日,江蘇省大豐法院審結一起正在服刑的人員起訴的買賣合同糾紛案件,經法院釋明,原告孫某、陳某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

20076月至200711月間,孫某、陳某等人,利用向某加工廠銷售棉花、菜籽之際,采取事先在被害單位的地磅上隱蔽安裝遙控裝置改變地磅計量值的方式,詐騙作案36起(其中未遂2起),共騙取籽棉款、菜籽款價值人民幣148497.85元。其中陳某參與作案16起,虛增籽棉11200公斤,價值人民幣67200元;孫某參與作案16起,虛增籽棉11200公斤,價值人民幣67200元。某加工廠發現后扣留孫某、陳某籽棉12584公斤未結算。后陳某、孫某等人分別被法院以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數年。在服刑期間,孫某、陳某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加工廠給付所扣留的籽棉款4萬余元。審理中,加工廠要求以被孫某、陳某詐騙所造成的部分損失抵沖所扣留的籽棉款。

法院審理認為,加工廠辯稱的理由成立。經法院釋明,原告孫某、陳某向法院申請撤回起訴。法院依法裁定準許孫某、陳某撤回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