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身份成夫妻 訴訟離婚成障礙
作者:呂士杰 發布時間:2009-06-02 瀏覽次數:436
本網揚州訊:王某,揚州邗江人氏,近日來到揚州寶應法院,遞交一紙訴狀,要求法院解決其與何某同居期間所生一子小孩撫養權及撫養費糾紛。
法院受理后傳票要求何某到參加訴訟。開庭當日,被告何某向法院提交證據結婚登記審查表一份,用以證明王某與被告何某存在夫妻關系,而非非法同居。對此,原、被告各執一詞,原告王某否認與被告一同領取過結婚證,并指出該結婚登記審查表中結婚登記人姓名與王某有一字之差且身份證號也不相同,應由結婚登記人簽字一欄也不是王某所簽字,但認可結婚登記審查表中的雙人照是原、被告一同所拍。該結婚登記審查表引起承辦法官的重視,這份證據決定著王某與何某是否存在夫妻關系。經過到縣檔案局的核實,該審查表真實性沒有問題。但王某有沒有與何某一同去領取結婚證?登記表上的結婚登記人為什么與王某有一字之差?是王某的曾用名還是其親戚的名字?帶著這些疑問,辦案法官多次分別與雙方當事人交談,耐心解釋與疏導工作。雙方當事人終于說出結婚登記審查表形成的原委,原來雙方相識并準備結婚時,因王某未達法定結婚年齡,故借用了王某姐姐的身份資料騙取了鎮民政科的婚姻登記。
目前我國《婚姻法》及民政部門的《婚姻登記條例》對借用他人身份騙領結婚證都沒有明確規定解決方式,辦案法官以妥善化解雙方矛盾、不給被借用者造成影響為原則,首先對當事人的違法欺騙行為進行了批評、教育,然后以解決離婚為前題,就小孩撫養促成雙方達成一致意見,最終以調解方式妥善化解了雙方的矛盾。
該案系一起典型的借用他人身份資料騙領結婚證的案件,緣于當事人法律意識淡薄,鄉鎮民政科結婚登記審查不力所致。從而導致當事人之間的身份關系不明,處理好甚至對被借用身份者日后結婚登記造成一定影響,引發重婚行為。故相關部門應加強對結婚登記者的法律宣傳,同時強化結婚登記審查,從而保證結婚登記者身份的真實性及結婚登記的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