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殷洪文系寶應人,因與潘森借款合同糾紛,20026月寶應縣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決,判決被告殷洪文歸還潘森借款30萬元。殷洪文不服提起上訴,因未繳納上訴費被裁定按自動撤回上訴處理。自2004年起,殷洪文不服民事判決,認為借款已超過訴訟時效,提出申訴,200512月寶應法院通知駁回其再審申請。殷洪文仍不服,堅持申訴,并向本院及有關部門多次信訪、上訪。

2009527,揚州中院張森榮副院長到寶應縣人民法院,當面聽取殷洪文的陳述。對于殷洪文提出希望中院接受其再申申請,張院長明確指出,人民法院申訴和申請再審的渠道一直是暢通的,只要當事人的請求符合法律規定,我們將依法審查,盡快給予答復,殷洪文自己現應提供相關證據證明自己提出的再審申請符合有關法律的規定。對此殷洪文接受并表示將盡快提供相關證據。

在此基礎上,針對殷洪文申請再審的理由,張院長一一剖析了其申訴內容,介紹了有關法律規定,向其宣傳了相關法律知識,經過近二個小時的法律釋明、說服教育和法制宣傳,殷洪文明確表示,感謝張院長的接待和法律釋明,其決定不再對民事判決提出申訴,并當面寫下了撤回申訴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