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兩個8歲小學生上體育課期間皮玩推搡引起人身損害賠償。近日,江蘇省射陽縣人民法院依法審結這起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一審判決被告射陽縣某小學、被告袁某各賠償原告王某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合計5254.42元。

 200863,射陽縣某小學學生8歲的王某,在上體育課期間,與同班同學高某皮玩,互推對方,致王某倒地受傷,隨即射陽縣某小學派人送往醫院救治,先后到射陽縣某專科醫院、射陽縣人民醫院治療。診斷為:右肱骨骨折、手術固定,共用去醫療費5044.89元,學校和高某的家長袁某已各向王某支付了1000元。因還需二次手術,王某訴至法院請求判令學校和高某的家長袁某兩被告賠償醫療費5044.89元、二次手術費3500元、護理費4321.55元、營養費712.50元、伙食補助費300元、交通費200元,合計:14078.94元。

法院審理認為:原告王某與被告袁某之子高某在上課期間皮玩推搡,致原告王某受傷,雙方均有一定的責任,高某的過錯行為使原告受傷,侵犯了原告的健康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鑒于高某是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應承擔的賠償責任,依法由其法定監護人,即本案被告袁某承擔。被告射陽縣某小學在上課期間,疏于管理,致原告受傷,亦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射陽縣某小學,被告袁某賠償醫療費、護理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交通費、二次手術費之請求,法院應予支持。被告射陽縣某小學辯稱:學校沒有過錯,不承擔責任,有違事實,有悖法理;被告袁某辯稱:我不應是被告,兒子才是被告,無法律依據,法院不予采信。據此依法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