濱海法院分析陪審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對策
作者:胡明 發布時間:2009-05-31 瀏覽次數:1134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實施以來,一大批知民情、解民意、品行好、作風正、有威望的人民陪審員,以強烈的使命感和社會責任感,認真負責地投入陪審工作,參與審理了大量案件。實踐證明,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有效推行,增進了人民群眾對人民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密切了司法工作與人民群眾的聯系,起到了弘揚司法民主、促進司法公正、強化司法監督、增強司法權威的重要作用。人民陪審員在一定程度上暫時緩和了當前法院案多人少的現實需要。但此項工作在實踐中也有值得關注的問題。
一、陪審員參與審判活動情況
濱??h總人口110多萬人,法院年均審結案件5000件左右。全縣有人民陪審員 26人,平均年齡37歲,已參加過上級法院或法律院校業務培訓有11人次, 26人中有14人為中共黨員,有8人所學專業為法學,有19人來自全縣黨政部門。 今年1至4月,26名人民陪審員參與該院開庭審理案件45人次。參與審理的案件多為婚姻家庭、人身損害賠償引發糾紛案件。
二、人民陪審員制度存在問題
一是法院聘請陪審員越來越困難。由于陪審員都是兼職的,法院給予他們的補助也比較低,更為重要的是陪審員認為自己在庭審中的作用微不足道,有沒有自己一個樣,所以他們愿意做陪審員的積極性不高。對于法院來說,由于很難找到合適的陪審員,不得已讓已經擔當陪審員的公民無限期的擔任下去,使這些人成為了名副其實的“陪審專業戶”,這樣的做法產生了諸多的弊病?! ?/FONT>
二是陪審員的素質不高和參審意識不強制約了陪審作用的發揮。陪審制度很大程度上是建立在公民較高的憲法意識和法律觀念之上的,而我國國民這方面的素質顯然是有欠缺的。由于基本法律常識的缺乏和對訴訟程序的不了解,陪審員往往在庭審中難以對案件有正確的把握從而形成自己的見解。
三是法院所受理的案件推行繁簡分流制度改革后,限制了陪審的范圍?;鶎臃ㄔ禾貏e是派出人民法庭積極擴大了簡易程序的適用范圍,所審理案件80%以上均采用簡易程序。如我院今年1至4月,審結1506件案中,有82%均適用簡易程序審結。
四是人民陪審員所在單位領導認識不力,有些領導不積極支持本單位從事陪審工作的人員參加陪審案件,有些單位以工作量大為由阻止?;诓糠诸I導的這種認識,陪審工作的重要性、特殊性在很多時候被抹殺。
三、今后陪審工作設想和建議
完善我國的陪審制度對于防止司法腐敗、提高司法的透明度和增加公民的法律意識具有現實意義。要想使人民陪審員的作用在司法審判中真正得以發揮,實現真正的司法民主,就必須不斷地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一是加大宣傳力度,正確認識陪審制度的內在價值。首先。法官應轉變觀念,要從建立民主政治、維護司法公正、保障法院司法獨立、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高度去認識陪審制度的重要價值、現實意義,自覺樹立依法邀請陪審員參加審理,實施監督的觀念。其次,人民陪審員應擺正位置,深刻認識到陪審工作的任務和作用,在工作中嚴守其獨立性和公正性,依法、積極、正當地行使職權,真正實現人民陪審員制度“監督審判,司法民主”的初衷和力量。
二是要在實務操作中明確了人民陪審員審理案件的范圍和啟動程序。對適用普通程序、影響較大案件及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被告及行政案件原告申請人民陪審員參加審判的案件,依法吸取人民陪審員參加合議庭。要實行告知制度,立案送達時告知相關當事人,可申請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實行庭長酌定適用制度,對社會影響較大的案件,由庭長決定是否吸收人民陪審員參加審理。把人民陪審員參與審理案件情況納入審判工作考核,確保了人民陪審員參審案件的數量。
三是進一步加強法官和陪審員職業的互動作用。法院審理案件追求的是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會效果有機統一。法官作為職業法律人,其思維強調法理和注重社會普遍正義的實現,而人民陪審員作為來自普通公民的非職業法律人,其思維更多強調情理和注重個別正義的實現。二者共同審案,使雙方思維方式相互影響,從多種角度分析問題,使用權裁判結果既講法理又講情理,既有法律的威嚴又不失人情味。同時,人民陪審員充分發揮其來自普通公民、了解社情民意的優勢,其語言、思維更符合一般公民的理解習慣。人民陪審員配合法官做好當事人的思想工作,更便于當事人接受和理解法律的規定。
四是建立了人民陪審員行使審判職權的程序性保障機制。實行審前準備會制度,承辦法官開庭前向合議庭成員介紹簡要案情、庭前證據交換、可能的爭議焦點、相關法律規定等情況;庭審中,主審法官必須征求人民陪審員是否發問;合議庭評議案件時,堅持由人民陪審員先行發言,并保證其平等表決的權利;人民陪審員與其他合議庭成員意見不一致的,提請院長決定是否提交審委會研究。通過這些措施,保障了人民陪審員依法行使權力,較好地克服了“陪而不審”現象。
五是建立陪審員經費保障機制。長期以來,我國的陪審員由于缺乏物質保障,從而導致陪審員在執行陪審職務期間,很難享受到應有的待遇。光靠法院的補助,一時難以滿足陪審員陪審期間的生活保障,這樣無形中挫傷了陪審員工作的積極性、主動性。因此,建議將人民陪審員執行陪審職務所支出的費用等列入財政預算,由國家或地方財政專款撥給法院,由法院加強管理,做到??顚S茫袑嵔鉀Q陪審員的生活待遇問題,解除他們的后顧之憂。
濱海縣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