蹊蹺事故引發責任爭議 保險公司最終擔責
作者:孫國庭 包小琴 發布時間:2009-05-31 瀏覽次數:728
本網淮安訊:7歲兒童騎著人力三輪貨車與30多歲的男子駕駛的三輪汽車會車后未發生刮擦,但仁力三輪貨車側翻,兒童受傷。交警部門的結論是事故無法查證,也無法認定事故責任。這樣的事故,還算不算交通事故?責任在哪方?在誰也說不清的情況下,事故雙方和保險公司對簿公堂。淮安市楚州區法院日前對這起蹊蹺的賠償案作出判決,保險公司在交強險范圍內對原告兒童賠償5000余元。
因原告年齡尚小,作為法定代理人的兒童父親在提起的訴訟中認為,由于被告胡某擅自駛離現場,導致事故責任無法認定,但胡某駕駛的車輛在被告保險公司處投保了交強險,所以胡某和保險公司應當賠償。被告胡某認為其在道路上正常行駛,原告方無證據證明兩車碰撞,且原告是小孩,自己也有責任,堅決不同意賠償。被告保險公司也認為,胡某為正常行駛,原告方無證據證明兩車相撞,所以事故不屬于交通事故,所以即使胡某的車輛雖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保險公司也不應賠償。
楚州法院經審理后查明,原告劉某騎著人力三輪貨車,與被告胡某駕駛的三輪汽車交會時,原告三輪貨車側翻,致原告受傷;被告胡某見本車與三輪車未發生刮擦,以為與已無關,遂駕車離開現場。原告受傷后,先后被送進兩家醫院住院治療11天。事后,交警大隊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結論為該起事故無法查證,責任無法認定。法院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道路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本案中的事故是受會車影響而致使原告劉某三輪車側翻,涉案事故因而屬于交通意外事故。在各方均無責任的或不能認定事故責任的,本應由機動車方承擔全部責任,但由于原告系未成年,本不應騎行人力三輪車,所以原告方也過錯,應當適當減輕被告胡某的責任。因原告主張的損失均在交強險的各項賠償項目范圍內,故最終應由被告保險公司對原告承擔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