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判實踐中筆者發現, 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審理刑事案件,審判質量和效率雖然得到大幅度提高, 緩解了案件多、 人員少的壓力, 但實踐中存在的幾個問題不容忽視

一是啟動程序不易操作。 人民法院在決定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程序后, 對人民檢察院、 被告人、辯護人需送達的各種書面通知比較繁瑣, 一個案件, 多次通知,使簡易復雜化。

二是征求被告人、 辯護人的意見難以操作。 一些被告人的文化層次低、法律意識淡薄, 對簡化審、 簡易審或普通審的區別并不能真正了解,認為只要認罪就可以從輕處罰,并不重視是否需要簡化審。委托有辯護人的,辯護人在沒有查閱、復制相關材料及提審被告人之前,難以對案情有全面的了解,讓其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比較困難。而且被告人有隨時委托辯護人的權利,如果在法院決定適用之后,被告人才委托辯護人,且辯護人不同意適用時, 就會使審理程序出現反復,反而影響庭審效率。

三是導致程序復雜化。重復核實被告人是否同意適用普通程序簡化審,重復告知被告人是否認罪可能導致的法律后果是將程序復雜化。

四是導致當庭宣判與現狀不符。 目前有少數法官不具備當庭認證、 當庭宣判的能力, 加之一些案件需要給被告人一定的時間來賠償、籌集罰金或進行民事部分的調解, 也不宜當庭宣判。如果過分強調當庭宣判率, 必然會導致審判質量的下降。

五是庭審時間過短,影響了庭審效果。 簡化訊問、舉證、辯論程序, 使旁聽人員難以明白案件的事實和法律程序,淡化了刑罰的教育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