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526,啟東法院一審判決被告人施丹生、左燕華犯聚眾斗毆罪,分別判處施丹生有期徒刑三年,判處左燕華有期徒刑二年四個月。

20084月,施某、左某在啟東市和合鎮工地,因勞務費用問題發生爭吵。施某即電話聯系他人幫助其要債,將左某的轎車玻璃砸碎后離去。左某感覺自己吃虧,便電話要求其在南通的弟弟聚集人員到啟東來幫其“撐場面”。當左某召集的南通人坐車到達現場時,施某即向“110報警。后左某與施某等人因言語不合雙方扭打在一起。期間,施某一方人員持砍刀砍打左某。經鑒定,左某的損傷程度構成輕微傷,被損轎車的修復價格為840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施丹生、左燕華伙同他人公然藐視國家法紀和社會公德,為報復他人,聚眾斗毆,其中被告人施丹生系結伙持械聚眾斗毆,兩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刑律,應當以聚眾斗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