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徐州訊:在夫妻吵架的過程中,不慎將前來勸架人摔成重傷,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日前,江蘇省睢寧縣人民法院一審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二年。

2009127下午15時許,被告人李某在睢寧縣桃元鎮姚洼村附近的水泥路上,因瑣事與其妻子丁某發生爭吵。在爭吵中,當時情緒激動的被告人李某用力一甩,不慎將上前勸架的被害人張某甩到在地,導致其左側顳枕骨骨折、右額顳葉腦挫傷、右側額顳部硬膜下血腫、右顳葉腦內血腫手術治療。經法醫鑒定,被害人張某的損傷構成重傷。事后,被告人李某主動看望被害人張某,并積極賠償所造成的損害,取得了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2009316,被告人李某主動到睢寧縣公安局桃園派出所投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李某因過失造成他人身體健康受到嚴重傷害的行為,已經構成過失致人重傷罪。被告人在犯罪后,能夠主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以從輕處罰。同時,被告人的行為已經取得被害人及其家人的諒解,可酌情從輕處罰。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