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死亡雖非保險事故 保險人禁止反言應當賠償
作者:徐從兵 發布時間:2009-05-26 瀏覽次數:550
本網宿遷訊:保險公司向一位老漢推銷一份駕駛員人身意外保險后,老漢不幸因鍋爐爆炸身亡,雖不屬保險事故,法院仍然判令保險公司賠償投保人親屬60000元保險金。
沭陽縣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雙方簽訂的保險合同系雙方真實意思表示,沒有違反法律規定,屬有效合同。投保人徐老漢在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保險合同時,如實提交了身份證明,并未隱瞞其真實身份,對徐老漢的年齡及身份審查均屬于某保險公司的義務范圍。被告在明知投保人投保時已滿69周歲和不具有駕駛員資格,仍然向其出售保險憑證,應當恪守誠信,依法履行保險合同確定的給付保險金義務。根據我國《保險法》第5條等法律規定,判決被告向原告支付保險金60000元。判決后,當事人雙方均服判未上訴。
法官點評:我國現行保險法第5條規定:“保險活動當事人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誠實信用原則是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之一,合同雙方當事人均應嚴格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行使權利和履行義務,如一方當事人缺失誠信,或故意促使保險事故發生,或于保險事故發生后拒絕補償或給付保險金,均與誠信原則總旨相悖。誠信原則在法律上的另外一種表現形式為棄權和禁止反言。所謂禁止反言,是指保險人放棄某項權利后不得再向投保人或被保險人主張這種權利,旨在維護公正公平,促成雙方當事人之間實現本應達到的合同目的。本案中,原告親屬徐老漢在與被告某保險公司簽訂駕駛員人身意外保險合同時,被告明知投保人不符合此類險種的保險條件,仍然向其出售保險單,并收取保險費用,應視為被告對本公司規定的駕駛員人身意外保險條款限定范圍的權利放棄,既然放棄了此項權利,被告應恪守誠信,禁止反言,即不得再向投保人或保險人主張這項權利。因此,法院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向原告即徐老漢的近親屬(合法繼承人)支付保險金是合法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