揚州維揚法院反映勞動爭議案件呈現的新特點應引起重視
作者:李之良 發布時間:2009-05-25 瀏覽次數:1202
近日,揚州維揚法院對去年金融危機發生前后該院受理的勞動爭議案件進行排查分析后發現,在金融危機背景下勞動爭議案件呈現出諸多新的特點,值得引起關注。
一、特點
1、案件數量攀升迅速。去年4月至9月,該院受理的勞動糾紛案件僅14件,涉及8家企業。然而從去年10至今年3月,該院受理勞動糾紛案件達124件,是金融危機發生前的8.9倍;涉及企業達49家之多,是金融危機發生前的6倍。
2、群體糾紛開始增多。譬如以揚州市瘦西湖風景區管理處為被告的19件勞動爭議系列案和以揚州捷達玩具工藝有限公司為被告的13件勞動爭議系列案,都是2008年10月以后受理的。
3、案件標的增長迅猛。去年4月至9月,該院受理的勞動糾紛案件無一件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案件,單件最大標的額為98241元。然而從去年10至今年3月,該院受理的勞動糾紛案件中,標的額超過10萬元的就達23件,單件最大標的額為313054.66元。
4、新型案件不斷涌現。去年10至今年3月,除追索勞動報酬和經濟補償金這兩種類型外,加班工資支付糾紛、違反最低工資制度補發工資糾紛、勞動關系確認糾紛、勞動關系解除糾紛大量出現,甚至出現了要求撤銷提前退休決定以及要求辦理退休手續等新類型糾紛。
5、訴請類型變化明顯。在去年10至今年3月該院受理的勞動糾紛案件中,主動要求解除勞動關系的案件為17件,去年4月至9月為2件;被單方解除勞動合同后要求支付補償金的18件,去年4月至9月為2件;要求支付拖欠工資的43件,去年4月至9月為20件;涉及養老等各種保險糾紛的案件為58件,去年4月至9月為5件。
二、成因
1、許多勞動密集型企業利潤空間有限,勞動者工資占產品成本的比重較大,無力為所有職工繳納足額保險。由于企業未依法繳納保險在先,對于一些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也無力監管。一些曠工數月的勞動者,要求企業繳納保險并支付工資,導致矛盾激化。
2、勞動合同法實施前,一些勞動者未認識到繳納社會保險的重要性,主動要求企業將社會保險金以工資形式支付。而當勞動合同法實施后,在發現有利可圖時,勞動者則又提起訴訟要求企業為其補繳社會保險并支付賠償金。
3、勞動合同法實施前后各大媒體的廣泛宣傳,讓勞動者對勞動合同的簽訂、解除與終止勞動關系的條件、經濟補償等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利益的地方有了更充分的了解,促使勞動者的維權意識空前強烈。
4、一些企業為減少勞動力成本,不與勞動者直接簽訂勞動合同,而是通過承攬合同的方式將業務發包出去。然而,當勞動者因工受傷或其他利益受損時,往往又會以存在實質勞動關系為由,主張工傷賠償或要求企業承擔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賠償。
三、對策建議
1、加強司法調研。及時開展勞動爭議糾紛的排查工作,對于審判過程中發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進行調查研究。重點對勞動合同法實施后,金融危機出現以來,企業經營困難引發的新類型案件、群體性糾紛進行梳理和分析,有針對性地提出對策、意見。
2、加強溝通協調。充分發揮企業聯絡員的作用,定期走訪重點企業和困難企業,全面地掌握企業的經營動態和可能存在的訴訟隱患,并及時地將相關情況反饋給企業負責人,幫助企業提高抗風險能力。同時,加強與地方黨委、人大等有關部門的協調配合,對涉及職工生活等影響社會穩定的重大案件及時請示匯報。
3、開展巡回審判。選擇部分具有典型性和重大社會影響的勞動爭議案件到企業所在地的社區開庭,通過公正的判決和詳細的法律釋明,消除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能存在的投機心理,教育勞動者合法地行使訴訟權利,防止惡意訴訟的頻繁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