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到期引發糾紛 法院判決按合同辦
作者:錢榮根 鄧文瑤 發布時間:2009-05-25 瀏覽次數:558
本網無錫訊:從事鮮花買賣的老趙最近有點煩,因為他的房東屢次催他搬出現在租用的店鋪,到新建成的市場去做生意。但是現在的店里生意不錯,自己搬走不就意味著客戶的流失嗎?老趙思前想后,還是和房東耗上了。不久,店里的電停了,連沿街的大門也被堵住,老趙的氣便不打一處來了,一紙訴狀將房東樂源公司告到了無錫市南長區法院。
法院經審理查明:老趙與樂源公司于
法院認為:雙方簽訂的《租賃合同》合法有效。合同中約定房屋租賃期限至市場搬遷日止,屬于當事人約定以市場搬遷日到來的事實作為房屋租賃期限屆滿的附款,搬遷日到,房屋租賃期間即屆滿,現新的市場已建成,應認定搬遷日已到,老趙要求樂源公司繼續履行房屋出租的義務、維護優先續租的權利并無法律依據,不應予以支持。雙方約定租賃期屆滿時,樂源公司不承擔改裝修或增擴設備的任何費用,故老趙賠償裝潢損失的要求也不應支持。由于老趙并不能證明是樂源公司不履行合同的過錯導致其經營損失及貨物損失,故其要求賠償經營及貨物損失的請求不能予以支持。據此,法院判決樂源公司返還老趙合同保證金人民幣3 100元,駁回了老趙其他訴訟請求。(文中人物、公司均系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