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錫中院分析金融危機下商品房買賣糾紛案件審理中的特點、成因,并提出對策
作者:繆凌 朱建偉 發布時間:2009-05-22 瀏覽次數:1240
受全球金融危機和國內宏觀經濟影響,房地產業出現普遍下滑態勢,房地產市場從售房者主控的賣方市場向購房者主控的買方市場發生重大轉變,原先身價不菲的商品房價格明落暗落情況增多。從2008年3季度以來,無錫地區商品房買賣糾紛出現了如下新特點:1、房屋買賣糾紛數量顯著增加,其中商品房買賣合同類糾紛占絕對優勢,僅有極少數案件為二手房買賣和其他小產權房買賣糾紛;2、幾乎所有的案件均是由購房者提出訴訟,訴請主要就是賠償損失或是解除合同、退回房款,被告(被申請人)絕大部分為房地產開發公司;3、群體性訴訟增多,絕大部分該類糾紛以批量形式出現;4、不服仲裁裁決至中級法院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成為商品房買賣合同案源的新增長點;5、案件雙方當事人的矛盾較為尖銳,案件調撤率顯著下降。
成因分析:1、開發商作為買賣合同的提供者,其享有優勢地位,購房者的合同義務與權利不對等。2、因房地產市場的逆轉,部分已簽訂認購書的購房者反悔,并就合同條款的理解大做文章,并據此要求退回已付購房款及定金。3、考慮到單個對抗房地產企業勢單力薄,一般購房者均聯系其他業主一同訴訟,其中也不排除個別代理人鼓動訴訟的因素。4、我市商品房買賣合同的標準格式合同約定有仲裁條款,仲裁委處理案件數占該類糾紛的比重較大。5、房價回落超出大部分購房者的經濟承受能力,心理失衡較為突出,但由于涉及面廣,房地產商往往態度強硬,不愿協商,雙方矛盾難以調和。
應對措施:1、妥善審理房地產糾紛案件,維護房地產市場穩定,慎重處理因房地產市場波動而引發的各類糾紛,強化當事人的誠信守約意識,防止當事人利用房地產市場波動惡意違約謀取不正當利益,依法平衡各方當事人的利益。2、嚴格適用合同法的規定及法律原理,維護市場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對于購房者的賠償損失、退房理由采取嚴格審查方式,以防止部分購房人利用交易中某些無關緊要的細節規避法律,危害交易安全。同時,對于房地產商在交易過程中存在的過錯也毫不縱容,有過必責,在非常時期維持正常和必要的交易秩序。3、為了盡量緩和買賣雙方在房市不景氣、房價下跌的大環境中凸顯出來有極端趨勢的矛盾,發揮協調優勢化解矛盾。法院在審理中除注重調解外,還應與有關社會機構和政府職能部門加強聯系,發揮訴調對接的優勢,盡量將社會矛盾有效、妥善地化解,保障管轄地區在此經濟非常時期的穩定和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