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某保險公司在錄用保險代理人時,承諾用工期間給予2萬元保險醫療費和5萬元的意外傷害賠償金。保險代理人金某某在工作期間發生交通事故,要求保險公司按約支付保險醫療費和意外傷害賠償金時,卻遭到被告拒絕。金某某將保險公司告上了法庭。513,江蘇省通州市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依約定支付福利待遇。

法庭一審審理查明,20033月,原告金某某到被告某保險公司報名參加新人轉正培訓,交納了資料費及保證金,領取了培訓資料,并于同年6月初參加了被告公司組織的保險業務員新人轉正培訓,后原告成為被告公司正式業務員。根據原告提供被告公司新人轉正訓練營學員資料,該資料第三頁載明正式業務員的福利為:意外傷害5萬元+住院醫療2萬元。200416,原告上班途中發生交通事故受到傷害,構成十級傷殘。為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經法院調解由相對方賠償了原告各項損失(不包括精神損害撫慰金)47847.75元的二分之一,計23923.87元。原告金某某曾向勞動保障部門申請工傷認定,勞動保障部門認為金某某屬保險公司錄用的非企業雇員代理人,雙方屬于保險業務代理關系,不屬于勞動關系范圍,因此原告金某某所受傷害不屬于工傷認定受理范圍。原告金某某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認定工傷,亦被法院駁回。現原告金某某要求被告某保險公司履行原告進公司時的承諾,兌現2萬元保險醫療費和5萬元的意外傷害賠償金。

被告某保險公司則認為,發生事故時原告金某某進入被告公司未滿一年時間,當時上級公司的文件規定未滿一年的業務人員的福利待遇是不能夠享受的,所以原告金某某不應享受福利待遇。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原、被告間的法律關系雖經行政訴訟確定為非勞動關系,而是保險代理關系,即原告為被告推銷保險,被告給付傭金。但被告單位在原告等人參加新人轉正培訓時在給原告書面資料上所載明的給予正式員工的福利待遇,是一種承諾,該承諾具體、明確,應當得到履行。原告經過培訓和努力工作成為被告單位的正式業務員,故原告有資格享受被告在培訓資料上載明的給予正式業務員的福利待遇。現原告在上班途中因交通事故受到傷害,被告理應給予原告當初承諾過的福利待遇。被告以其上級公司的文件規定而拒絕履行當初的承諾,違反了民事活動應當遵守的誠實信用原則。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于本判決發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內支付原告金某某住院醫療待遇20000元、意外傷害待遇28972.7元,合計支付福利待遇48972.7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