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揚州訊:200878,被告管某駕駛貨車,行駛至該市邵伯鎮時與同方向騎人力三輪車的原告張麗發生交通事故,造成原告受傷,車輛受損。經公安機關責任認定,被告管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原告不負事故責任。事故發生后,張麗被送往揚州市區一家醫院治療,經相關部門醫療鑒定,張麗所受傷為十級傷殘,并在醫院住院167天。

案件審理過程中,原告向被告索賠167天住院期間的誤工費、醫療費等共計24206元,但被告認為像原告這樣的傷住院167天“不正常”,長時間住院人為擴大了自己的損失,自己對擴大的損失不予賠償。法院經過調查,張麗住院46天就痊愈了,此時她本可以出院,同時要求被告作出相應賠償,但張麗仍繼續住在醫院不走,醫院也不好趕她出院,只好任其繼續住院,就這樣王麗就“多”住了四個月,還繼續請護工為她護理。最終,對張麗提出的24206元賠償,法院依照相關法律只支持8268元,其余由張麗自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