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主光纜墜落致人受傷,誰來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柳小進 陸婷婷 發布時間:2019-12-27 瀏覽次數:667
2018年8月份的傍晚,苗某在下班途中騎著電瓶車正常行駛時被一根下垂的廢棄光纜絆倒受傷。報警后,他發現這竟是一根無主光纜,交警部門詢問了電信公司、移動公司、有線網絡公司沒有一家公司承認出事的光纜是自己公司的。最終交警部門只能出具了一份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中記載光纜南端連接在有線網絡公司的電線桿上,北端連接在電信公司的電線桿上,但無法確認此根光纜所屬權。苗某無奈之下,起訴到如東縣人民法院要求有線網絡公司、電信公司、移動公司共同賠償因本起事故導致的各項損失共計50000余元。
如東縣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絆倒苗某的光纜雖然權屬不明,但其南端連接在有線網絡公司電線桿上,北端連接在電信公司電線桿上,且案涉光纜截斷處的東西線路有移動公司的通信線路。因此三單位均不能排除是案涉光纜的所有人。加之,三單位未能提供證據證明非案涉光纜的所有人,亦無證據證明不存在過錯,應當對原告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因其責任大小難以確定,故移動公司、電信公司、有線網絡公司應當對原告的損失平均承擔責任,最終該院判決三單位各賠償苗某16000余元。
法官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八十五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賠償后,有其他責任人的,有權向其他責任人追償。而在上述墜落物權屬不明的情況下,應當由具有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可能性的單位或者個人舉證證明其非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無法舉證證明的,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本案中,移動公司、電信公司、有線網絡公司雖然否認其系案涉光纜的所有者,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基于此,在無法查清事故光纜的所有者又不能排除三被告系所有者的可能性的情況下,從保護受害者利益的角度出發,三單位應當對原告的損失平均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