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謂物權法定,通說認為,物權法定主義是指物權的種類和內容由法律統一規定,而不允許當事人自由改變。這意味著不僅禁止創設法定外的物權,同時也意味著禁止變更法定物權的內容。從中可看出,物權法定之內容包含兩項,一項是種類法定,一項是內容法定。種類法定指當事人不能創設法律沒有規定的新型物權。內容法定指當事人不得創設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物權。這要求:一,人們在交易中不得隨意修正法律規定的物權內容,比如減少所有權的內容;二,必須按照法律規定的方式移轉或創設權利,相對人才能取得與法律規定內容相一致的物權,比如不得創設不移轉占有的質權。

物權法定主義是物權本身之性質決定的,物權是一種對世權,只要有明確的物權和債權劃分,就要求物權類型法定。法律事先規定物權種類和內容,大家一體遵守,即省去人們在每份合同之中作各種定義條款,達成共識,即使有這樣的共識,對第三方也沒有約束力。那么大家對之都應該有統一的認識,言某種物權世人皆知其為何義、有何效力等,否則只能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約束力,不能有對世效力。物權的這種對世性特點要求,要求人們在經濟交往中只能按照現行法律規定物權種類進行交易,不得創設新名詞,要按照法律規定的種類讓與權利,因為即使創設新權利,也只是在他們雙方之間生效,不可能產生對世效力。

在作者看來,物權法定主義主要作用在于規定滿足哪些條件才能使在雙方之間因法律行為產生的權利具有對世性。實際上,合同法和物權法均有某種法律行為成立有效的必要條件之規定,也許只是條件不同而已。物權法規定之物權成立條件更主要理由是保護第三人利益。因此,物權法定的一個重要功能即是滿足一定要件時,才能取得對世效力成為物權。至于在當事人之間創設新“物權”種類,一般來講只要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或禁止性規定,在當事人之間即生效。因此,物權法定主義受到私法領域的意思自治的限制,在不涉及第三人利益時,嚴格貫徹物權法定就失去意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