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與民事案件存在交叉情況下的幾種審理模式
作者:張云 張華 發布時間:2009-05-20 瀏覽次數:1239
隨著政府的職能由管理型逐步向服務型的轉換,相應地行政權力的范圍也逐漸進入到社會活動的多個領域,出現了行政法律關系與民事法律關系的相互交織,審判實踐中,不可避免地出現了行政、民事產叉案件增多的趨勢。
如何審理行民交叉案件,理論界與司法實務界存在著不同的意見,歸納起來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或做法:第一種觀點主張先行后民。審判實踐中也經常采用這種做法,即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先行解決行政爭議,再解決民事糾紛。這種做法有利于交叉爭議的實際解決,也與法院的內部分工相一致,更是行政優先原則在訴訟領域的體現;第二種觀點主張民事、行政交叉爭議分立制度,認為兩類訴訟性質不同,不存在誰先誰后的問題,行政訴訟與民事訴訟二者本身并沒有確定先行后民或先民后行的模式;第三種觀點認為,可以實行行政附帶民事訴訟制度,由人民法院在行政訴訟過程中,根據當事人或利害關系人的申請,受理與被訴的具體行政行為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將行政爭議與民事糾紛一并審理、判決。審判實踐中,無論哪一種意見和做法,都有其相對合理性,又有其相對弊端性,均不能涵蓋所有的交叉情況。筆者認為,針對行民案件的交叉情況及程度,在處理上不能實行“一刀切”,應根據不同的交叉類型采用不同的審理模式。
“先行后民”審理模式
在行民交叉案件中,當民事訴訟的處理結果需要以行政訴訟的處理結果為前提時,應當先中止民事訴訟,實行“先行后民”。這一審理模式主要適用于在民事訴訟中需要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的情況。具體來說,就是人民法院在審理民事糾紛案件時,民事爭議的解決需要以對相關的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確認為前提,雖然該行政行為并非民事糾紛的訴訟標的,但卻影響和決定著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這類案件在司法實踐中經常遇到。例如李某在翻蓋新住房時遭到鄰居王某的阻擋,而向法院提起侵權訴訟,要求王某賠償誤工及材料損失,而王某在法庭上則對李某所持有的建設許可證提出異議,認為按照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蓋房,會嚴重影響其通風、采光等,侵犯了其合法權益,所以王某請求中止民事訴訟,同時以規劃部門的頒證行為違法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這種情況下,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是民事侵權案件事實認定的關鍵所在,對規劃部門核發的建設許可證的合法性審查也就成為解決民事糾紛的前提。所以,法院應當先中止民事訴訟,待行政訴訟確認該行政行為是否合法后再繼續進行民事訴訟,并以行政訴訟的審判結果為依據對民事糾紛作出處理。
從審判實踐中看,實行“先行后民”審理模式的案件應當符合以下條件:一,民事訴訟已經開始,在審理民事糾紛的過程中需要確認相關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二、民事案件的處理需要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為依據,行政行為的審查結果影響和決定民事案件的裁判結果;三、必須由當事人申請提起行政訴訟,否則法院不得自行中止民事案件的審理。這是尊重行政行為的公力性和當事人處分權原則的體現。這就要求審理民事案件的法官及時履行釋明義務向當事人說明這一情況,把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是解決民事糾紛的前提的情況告知雙方當事人,由當事人提起行政訴訟。否則,法院則應尊重行政行為的公定力,不得自行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作出審查。
“先民后行”審理模式
在行民交叉案件中,當行政訴訟案件的處理需要以相關民事糾紛的處理結果為前提時,應當實行“先民后行”的處理模式。這一審理模式主要適用于行政訴訟中存在民事爭議的情況。具體而言,法院在審理行政訴訟案件的過程中,在審查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時,當事人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時所依據的民事行為的合法性提出了異議,而該民事行為的合法性又是行政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前提。這種情況下,法院應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中止行政訴訟,先行審理相關的民事爭議,對相關民事行為的合法性作出評判,然后再根據民事訴訟的結果對行政訴訟進行審理。這類案件在實踐中也很常見,主要存在于行政機關根據當事人的合意行為進行的諸如過戶、頒證等具體行政行為的情況。舉例說明,有的保姆長年照顧年邁老人后,老人書寫“遺贈協議”將自己的房產贈與保姆,保姆據此辦理了房屋過戶登記手續。老人的子女不服,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撤銷房屋管理部門的過戶登記,訴訟中子女對老人的“遺贈協議”的真偽性提出異議,要求進行筆跡鑒定。該案中,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是否違法是行政爭議的焦點,但同時所涉及的遺贈協議的真實性與房屋管理部門辦理房產過戶手續又有內在的法律聯系,并且遺贈協議的真實性是房屋過戶登記行為合法的前提。因此,這樣的案件應當先中止行政訴訟,由老人的子女提起民事訴訟,然后根據民事訴訟的結果繼續審查行政行為(過戶行為登記)的合法性,才能最終確定房屋登記管理部門辦理產權過戶登記的行為是否合法。
一般情況下,實行“先民后行”審理模式的案件應當符合下列條件:一,行政訴訟已經開始,是首要程序,但在審理行政爭議的過程中需要確認相關民事行為的合法性;二、行政爭議與民事爭議存在法律上或事實上的交叉性;三、行政案件的審理需要以民事行為是否成立為依據,對相關民事行為的審查結果影響和決定行政案件的裁判結果。需要注意的是,實行“先民后行”審理模式的案件,法官應當主動中止行政審理程序,并不是被動的因當事人的申請而中止,這是因為行政訴訟的標的是被訴具體行政行為,法官需要審查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與之相關的民事行為的爭議,又決定了行政機關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時是否符合法律的規定,對民事爭議合法與否的判斷,決定了行政行為的合法與否,是判斷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前提,因而法院應主動中止對具體行為的審查,告知當事人提起民事訴訟。此時,法官也應履行釋明義務,及時將這一情況向當事人進行釋明,由當事人及時提起民事訴訟,以免拖延時間,造成當事人訟累。
“一并審理”模式
“一并審理”模式主要適用于當事人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不服提起行政訴訟,并要求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情況,有人稱之為行政附帶民事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六十一條規定:被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所作的裁決違法,民事爭議當事人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決相關民事爭議的,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審理。這是對此類案件一并審理的法律依據,根據這一規定,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案件的特點是:一、民事訴訟的原告既可能是行政訴訟的原告,也可能是行政裁決中與原告地位相對的另一方及與原告地位相同而未提起行政訴訟的當事人;二、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案件的被告是民事爭議的相對一方,而不是行政訴訟的被告;三、行政裁決所針對的民事爭議包括兩類,一類是權屬糾紛,如土地確權,一類是侵權糾紛,如治安侵權案件。
行政訴訟一并審理民事案件一般應當具備以下條件:一是以行政案件的成立為前提,行政訴訟案件的成立,以行政相對人一方或雙方不服行政機關的行政裁決,行政處罰決定或者其他處理決定,起訴到法院后,經人民法院審查符合起訴條件而予以受理,這是對民事案件一并審理的先決條件;二是行政裁決引起兩個不同性質的爭議,一方面是當事人對行政載決不服,另一方面是引起了新的民事糾紛或對原有的民事爭議發生了影響,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僅要求法院撤銷行政裁決而未同時要求法院重新確認民事關系的,不能在行政訴訟中將民事案件一并審理;三是兩個不同性質的訴訟請求之間具有內在的關聯性,也就是說同一具體行政行為引起了行政和民事兩個不同的爭議和糾紛,并且民事糾紛的解決有待于行政爭議的解決;四是有關聯的民事訴訟請求必須在行政訴訟終結前提起,否則法院就不可能就相關聯的民事爭議一并進行審理,案件在審理中還應注意的是,法院應先審理行政部分,以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為前提,然后才能對相關的民事訴訟部分進行審理,行政和民事的判決或裁定應當分別作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