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民事案件授權委托中存在的問題需引起重視
作者:于曉東 發布時間:2009-05-20 瀏覽次數:1342
當前民事案件中,當事人委托他人參加訴訟的情況比較常見。筆者在案件質量評查工作中發現,當前民事案件的授權委托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是存在偽造委托書的情況。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為授權委托書的真偽法院一般不予以審查。審判人員在接受代理人出具的委托書時,一般只審查是否有委托人的簽名和委托權限是否具體明確,而不審查委托書的真偽。這種情況下,如當事人本人到庭,則不會出現委托人否認委托的情形,但如果委托人不出庭,代理人全權代理,則會出現代理人偽造委托書的情況,一旦審理結果對委托人不利,則其可以未授權代理人出庭為由,拒絕承認判決書或調解書。
二是授權委托書存在傳真件或復印件的情況。當事人在外地時,因郵寄委托書較繁瑣,往往通過傳真的方式將委托書傳真給代理人,由代理人將傳真件交給法院。有的代理人將委托書復印后將復印件交給法院。而審判人員如不加以仔細審查,往往會以為是原件而入卷。由于復印件或傳真件的真實性難以確認,一旦審理結果對委托人不利,則其可以否認委托,使法院陷入被動。
三是授權委托書存在修改的情況。修改的部分一是增加代理人,由一人代理改為兩人代理;二是當事人往往不知道對授權委托的權限如何規范填寫,將委托書上委托權限寫為全權代理或特別授權。由于全權代理或特別授權的權限不明,于是代理人重新在委托書上增加“代為承認、放棄、變更訴訟請求,進行和解,提起上訴或反訴”,而增加的部分筆跡與原來的筆跡明顯不同。這種情況下,委托人往往否認全權委托代理人出庭參加訴訟。
四是存在多人代理的情況。個別委托書委托了三個代理人,而按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代理人一般不超過兩人。
針對當前民事案件授權委托中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采取以下措施:
一是對委托書的真偽要嚴格審查。為防止代理人偽造委托書,應當要求授權委托書在法官的面前簽字。如在法官的面前簽字有困難的,應當要求委托人提供公證機關的公證書,以證明委托人簽字的真實性。在公證有困難的情況下,法官可以采取電話核實等方法,對委托人簽字的真實性進行審核。如發現委托書存在疑點,則應責令委托人親自到庭。
二是委托書應當一律提供原件。對當事人在外地的,應當要求其將委托書原件寄至法庭,而不能憑傳真件即準許代理人出庭。
三是委托書存在筆跡不一的,應當要求委托人捺手印或簽字予以確認。對委托代理人超過兩人的,應當要求委托人重新出具委托書,或撤銷其中一個代理人。
四是加大制裁力度。對偽造委托書的,應當依法予以民事制裁。如系法律工作者或律師偽造委托書的,應同時通報給其主管部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