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鹽城訊:2009512,東臺法院對法律工作者王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案,作出一審判決,判處其有期徒刑一年六個月。

20059月,被告人王某為他人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20051231被告人王某以訴訟需交納訴訟費為由收取委托人6000元。2006年初被告人王某將6000元挪作他用。期間委托人多次催促案件的訴訟情況。20066月份被告人王某為了掩蓋事實,蒙混過關,偽造了兩份東臺市人民法院民事判決書。案發后及本院審理期間,被告人王某退還給委托人6000元。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將為當事人代交的訴訟費挪作他用,沒有能力交納訴訟費的情況下,偽造本院民事判決書兩份,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