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0元斷了法律工作者的從業之路
作者:梅勇 何娟 楊小英 發布時間:2009-05-20 瀏覽次數:684
2005年9月,被告人王某為他人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將為當事人代交的訴訟費挪作他用,沒有能力交納訴訟費的情況下,偽造本院民事判決書兩份,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2005年9月,被告人王某為他人代理一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
法院審理后認為,被告人王某在將為當事人代交的訴訟費挪作他用,沒有能力交納訴訟費的情況下,偽造本院民事判決書兩份,其行為已觸犯我國刑法,構成偽造國家機關公文罪,依法應予刑罰處罰。鑒于被告人王某自愿認罪,酌情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