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南通訊:乘坐公交受傷,乘客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賠償精神損失。225,通州市人民法院駁回了乘客要求公交公司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現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去年10月,年過七旬的曹某某乘坐的某公交公司客車在通州市金沙鎮某路段與管某某駕駛的變型拖拉機發生碰撞,造成曹某某受傷。經交警部門認定,管某某負事故的全部責任,公交公司和曹某某不承擔事故責任。曹某某經醫院診斷為左第3-7肋骨骨折,用去醫藥費14000余元,經法醫鑒定構成十級傷殘。為賠償問題,曹某某將公交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賠償醫藥費等損失27000余元,并賠償精神損失2000元。

審理中,公交公司對事實不存在異議,但不同意賠償精神損失。

通州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條“因當事人一方的違約行為,侵害對方人身、財產權益的,受損害方有權選擇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擔違約責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擔侵權責任”的規定,原告曹某某有權根據上述規則選擇司法救濟途徑,要求公交公司承擔違約責任或要求管某某承擔侵權責任。本案原告乘坐被告的公交車,與公交公司達成一個客運合同。曹某某選擇了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要求被告公交公司承擔因未安全運送乘客違反客運合同的違約責任,依法應予支持。但曹某某提出的精神撫慰金訴訟請求屬于不可預期的非財產利益的損失,不屬于合同法規定的違約責任的賠償范圍,故對曹某某提出的精神撫慰金訴訟請求,本院以不予支持。遂判決公交公司賠償原告曹某某醫藥費等損失22759.07元,駁回原告曹某某要求公交公司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的訴訟請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