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網無錫訊:章某與許某系一對再婚夫妻,兩人再婚后共同生活了十幾年,期間常為瑣事吵打,矛盾不斷升級,章某遂訴至無錫南長區法院要求離婚。審理中,許某表示同意離婚,但提出在章某處有一筆買斷工齡款計人民幣4萬元,要求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章某則認為這筆款項是其今后生活的保障,其現在沒有工作,又患病在身,如果這筆錢還要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話,她就會頓失生活來源。

許某所指的“買斷工齡款”是指章某所在工作單位讓尚未到退休年齡的章某提前退休并一次性給其一筆錢,以后發生的任何事情與企業無關,該筆錢款類似于養老保險金,是對今后幾十年生活的一種保障。這種做法沒有相應的法律依據,是特定時代的特定產物。那么“買斷工齡款”能否作為夫妻財產予以分割呢?

法院經審理認為,“買斷工齡款”與特定的人身不可分離,不論有無婚姻關系存在,這種針對下崗或提前退休而獲得的財產的事實依然可以獨立發生,買斷工齡款是對其失去工作后的一種經濟扶助,帶有較強的人身依附性,在本質上與其平時的工資獎金收入等勞動所得有明顯區別。對勞動者而言,買斷工齡款是以放棄長期和穩定的勞動收入為代價而換來的,勞動者失去工作也就面臨生存危機,因此從公平合理和保障勞動者的生活角度出發,此種“買斷工齡款”不宜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據此,法院對許某的該項訴訟請求未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