隱瞞巨額貸款真實用途 多方當事人對簿公堂
作者:鄒衛琪 潘瑛 發布時間:2009-05-19 瀏覽次數:612
本網蘇州訊:巨額貸款真實用途被隱瞞,致使提前收貸殃及擔保方,反擔保人自認遭受欺詐,憤而將借款人、銀行和擔保人告上法庭。近日,江蘇省昆山市人民法院對這起保證合同糾紛作出一審判決,認定涉及部分款項的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
2007年7月,華船公司與農行昆山支行簽訂借款合同,由銀行發放貸款400萬元,用途是“流動資金貸款”,期限為一年。當月,農行與嘉虹投資擔保有限公司簽訂保證合同,約定由嘉虹公司提供連帶保證責任。其后,今都旅游用品廠、華晶公司又與嘉虹公司簽訂反擔保保證合同,約定由兩方就嘉虹公司為華船公司提供的擔保提供反擔保連帶責任。
合同訂立后,農行向華船公司發放貸款400萬元,后因公司未能履行還款義務,銀行宣布提前收貸,從嘉虹公司帳戶收回本息共計415.8萬元。為此,嘉虹公司要求今都廠和華晶公司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今都廠和華晶公司認為,華船公司和銀行在辦理貸款手續時串通欺詐,故意隱瞞250萬元的實際用途,致使自身和嘉虹公司在違背真實意思情況下提供擔保,嘉虹公司不該對250萬元借款承擔保證責任,兩方也不應承擔相應反擔保保證責任,于是轉而將華船公司、農行和嘉虹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查明:農行昆山支行知曉華船公司當時在昆山農村商業銀行處有貸款250萬元并以土地廠房作抵押,遂與華船公司商定,將400萬元貸款中的250萬元用于歸還農商行貸款,待抵押權解除后再將土地廠房抵押給農行。其后華船公司實際只歸還農商行貸款150萬元,抵押權未能順利解除。
法院認為:雖然兩原告并非保證合同的一方當事人,但因保證合同的效力問題直接牽涉到反擔保合同的效力認定,因此即使嘉虹公司未主動提起訴訟,本案在審理中也必須審查擔保合同的效力問題。原告今都廠和華晶公司作為反擔保保證人直接起訴要求判令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主體資格是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借款合同有關法律問題的復函(銀辦函[1997]320號)的規定,“以貸還貸”是指借款人向銀行貸款以清償先前所欠同一銀行貸款的行為。該復函只是對“以貸還貸”的借款合同效力的認定作出答復。針對“以貸還貸”對擔保合同效力的影響,仍應按《擔保法》及有關司法解釋予以處理。本案中,華船公司用農行250萬元貸款歸還農商行貸款,借款雙方相互明知商妥屬串通情形,而嘉虹公司因不知情被騙取擔保,依據《擔保法》規定應認定嘉虹公司不承擔民事責任,故從屬于擔保合同的反擔保合同中,兩原告也不應承擔反擔保責任。至于華船公司貸款的其余150萬元部分則為有效,嘉虹公司和兩原告仍應承擔擔保和反擔保責任。
最后,昆山法院一審判決:今都廠、華晶公司與嘉虹公司簽訂的反擔保合同中的250萬元貸款部分反擔保保證合同無效,兩原告對該部分貸款不承擔反擔保保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