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瓶車充電導致自有車輛燒毀仍可主張車損險理賠
作者:如東縣人民法院 管颯爽 孟良燕 發布時間:2020-04-16 瀏覽次數:702
近日,如東法院審結了一起因電瓶車充電引發火災導致自家車輛燒毀,主張車損險理賠案件。車主紀某的電瓶車充電引起火災發生,導致自家汽車燒毀,事故發生后紀某立即報警、報險,保險公司進行了現場勘驗,并指示紀某對燒毀車輛進行報廢處理。紀某的汽車在保險公司投保了車損險。紀某將燒毀的車輛廢舊處理后即到保險公司理賠,但保險公司以紀某對火災成因存在過錯為由拒賠。
如東法院經審理人認為,紀某與保險公司之間的車損險合同合法有效,事故的成因以及各方責任不影響紀某依據合同要求保險公司賠償的權利。投保人投保車損險的目的即通過繳納保險金轉移車輛損失風險,在事故發生時可以直接向保險公司獲得賠償,紀某是否對火災成因承擔責任在車輛損失險中不應適用,保險公司應當理賠。
法官說法:機動車車輛損失險實行的是保險人先行賠付原則,當事故發生后,無論被保險車輛的合法駕駛人或所有人對事故的發生是否承擔責任,只要不符合免責情形,均依法先行對投保人支付賠償金。本案中,車輛所有人對火災事故的發生是否存在責任尚未明確,且也不排除車輛自身原因所導致,所以保險公司不能拒賠。若存在第三者侵權行為,保險公司代替第三者賠償了被保險人,同時也獲得對第三者追償的權利。